8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营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灯具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下成立的新公司承接原公司客户订单、采购原公司零配件,非法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已完成销售额3700多万元,造成原公司200多万元利润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据了解,郑某某是80后,研究生毕业后入职嘉定某灯具公司担任销售,逐步晋升至总经理。面对指控,郑某某辩称其之所以在浙江以及东南亚地区开设新工厂,初衷是为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市场竞争,此举是出于“自救”目的,“原先的公司客户都是国外的,但是现在要求具备国外的当地生产制造的能力。那我此前的公司在东南亚它不具备完整的投资市场能力,所以我的出发点是成立了这样一家目前以我控股为主的公司。”
对此,法官表示郑某某的行为未经某灯具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违背了公司章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郑某某在2023年8月设立新公司后,利用职务之便,开始将原灯具公司的订单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甚至将新公司无法生产的零件交由原灯具公司代工,2024年3月至同年11月间,新公司已完成销售额人民币3700多万元,原灯具公司察觉后报警求助。
到案后,郑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家属已代为退赔200多万元。
法官指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导致被害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认定为该罪。据悉,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本罪名修改后,上海市首例依据新增设的第二款作出判决的案件。
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范娅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第一点变化是主体范围大幅扩展了,原来是仅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的犯罪主体,现在延伸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第二个是犯罪行为的构成,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需同时满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经营同类业务两个条件。第三个变化是危害后果的认定,从聚焦个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转向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施亚娟 |
责编: | 陈敏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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