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网约车司机崔某与老刘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老刘全责。
之后崔某将老刘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对他维修车辆期间的停工损失做出赔偿。
崔某陈述,自己在事故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13日,就将车辆送去维修,直至4月18日取车,因此主张6天的停运损失费合计6000元。
崔某提供的汽车修理接车单记载,来店时间为4月13日,交车时间为4月18日。庭审中,法官多次询问其停运天数、该期间是否营运,崔某坚称停运天数6天、期间没有营运。
庭审中,主审法官明确告知崔某若虚假陈述将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崔某表示清楚。
庭审后,法官向网约车平台调取了事故发生前后崔某的营运流水发现,崔某所主张停运的6天中都有接单,日均接单二十余次,日均收入一千余元,实际停运修车时间仅为半天。
法院综合考虑到事发经过、事故处理过程以及车辆受损程度、车辆修理情况,确定原告的停运损失为400元。但崔某对停运天数、修车期间是否营运这一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扰乱诉讼秩序,故对崔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胜诉获赔400元,但要缴纳5000元罚款,崔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目前,上海网约车司机规模已超11万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营运损失,本是司机的合法权利。但个别司机在索赔营运损失案件中有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深层次地动摇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基石,消耗司法资源,妨碍案件审理。这一行为也使诚信守法的网约车司机难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更快解决纠纷,获得赔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诉讼中,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 董冰茜 |
视频编辑: | 施亚娟 |
责编: | 刘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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