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发生一起家政服务“跳单”纠纷,中介公司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要1.2万元中介费和1.4万元违约金。
2025年2月,家住浦东的雇主于女士通过某家政中介寻找保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成功后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中介费。
家政中介向于女士先后推荐蔡阿姨、曹阿姨二名家政员,二人月薪均为1万以上,曹阿姨月薪14000元,中介服务费以1个月月薪为标准。经面试,于女士确认录用曹阿姨,但因价格问题要求协商,未果后明确表示不再需要曹阿姨。

3月初,曹阿姨主动联系于女士,称自己与中介并非固定合作。双方遂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于女士还额外支付了5000元“风险费”, 曹阿姨表示若此事被中介发现可能要承担责任,该责任由她自己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曹阿姨实际工作16天后离开。
中介公司认为于女士和曹阿姨恶意串通“跳单”,构成违约。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要求于女士支付剩余中介费1.2万元及违约金1.4万元。
中介公司表示,10000元以下收取家政员首月工资的80%作为年信息服务费;10000元及以上收取家政员一月工资作为年信息服务费。因为于女士表示若阿姨试工好,会介绍客户,在此友情基础上,中介公司同意服务不满三个月收取60%。但曹阿姨并无友情价,按标准服务不满三个月应收取80%。
于女士则说,曹阿姨实际工作16天(2025年3月4日-3月21日,做六休一,扣除休息2天),已支付曹阿姨报酬8616元(14000元/月÷26天×16天),故并不存在恶意“跳单”,不同意再支付中介服务费。退一步讲,按照中介的承诺,家政员服务不满三个月的,也不应按照一个月的报酬足额收取中介费,应当打折收费。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向于女士发送“客户须知”,明确载明家政员有3天试工期,客户及家政员并应在试工前支付保证金,试工期满客户与家政员同意继续履行协议的,客户方才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含保证金),若未通过试工,则需全额退还客户保证金。
中介公司为于女士先后推荐的家政员蔡阿姨、曹阿姨仅分别试工1天、2.5天,均未被录用,于女士与家政员未能继续履行协议,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
根据“客户须知”,在此情形下,中介公司应退还于女士2000元保证金。鉴于于女士表示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服务并试工了蔡阿姨、曹阿姨二人,故同意中介公司收取保证金2000元,酌情认定上述2000元已可匹配中介公司为于女士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虽然于女士于2025年3月4日仍然录用曹阿姨为其提供家政服务,但曹阿姨仅提供服务10余天,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于女士与曹阿姨互相串通,恶意“跳单”。关于中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并无合同依据。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