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在人行道上行走,竟被路边玩耍的男孩撞倒致十级伤残。不料男孩父母竟责怪老太明知行动不便,走路却还不留意周边情况。老太一气之下将男孩一家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2024年11月8日晚上,一名6岁的男孩与其10岁的哥哥在河南省周口市的某照相馆门前的人行道内追逐玩耍,而他们的母亲则在该处停放的一辆三轮车内坐着。85岁的王老太(化名)路过时,被正在玩闹的男孩撞倒后当场受伤。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王老太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于伤势严重,老人需要接受手术。此后,老人住院26天,总共花费医疗费23000多元。经鉴定,王老太因外伤造成的髋部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在后续的赔偿协商中,王老太的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回应。无奈之下,王老太将两个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老太提到,事发时两名男孩正在追逐打闹,弟弟快跑撞倒了她,导致她受伤。事后,对方仅支付了救护车费用和4000元医疗费后便拒绝继续沟通。
王老太认为,他们的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应对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王老太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等共计72000多元。
然而,孩子的父母辩称,事发时弟弟正在正常走路,并没有如王老太所述那样快跑。碰撞是由于王老太在行走时突然向右拐,未注意周围环境所导致。他们认为,王老太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她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在道路上行走时应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需要时刻留意周围的行人和交通情况。他们认为王老太已经85岁高龄,其家人应当承担起陪同的责任。
此外,两个孩子的父母声称,哥哥和他们不应该被视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事发时,哥哥与事故地点有一定距离,根本不在事发现场。同时他们的父母也强调,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监护责任,并且事发时始终关注着小孩的动向,确保其安全,他们无法预见和避免意外的发生。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一家主张王老太存在重大过错的辩解,缺乏有效证据,未予采纳。
兄弟两个的监护人放任二个孩子在人行道内玩耍,对他们快跑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护职责,应依法承担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其继续赔付王老太7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鉴定费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李青穗(实习) |
责编: | 陈敏佳 |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