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披露一则案例: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
法院查明,高某明知自家饲养的烈性犬具有强烈攻击性,并曾多次咬伤他人,却长期使用底部存在明显空隙的简易笼舍饲养。犬只可轻易逃脱,且未按规定拴链或戴口套。事发当天,犬只突破笼舍追咬路人,被害人当场死亡。判决书指出,高某对危险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却未履行防范义务,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法院最终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一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量刑过轻,难以体现对生命的敬畏;也有人指出法律应区分蓄意与过失,判决已属中上限刑期。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被告人过错程度、案发后果、既往伤人记录,以及未能有效防范的情节,作出六年半的判决,已接近法定刑的上限。公众对“刑轻刑重”的感受,往往源于生命价值的不可替代性。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任何刑期都难以抵消失去亲人的痛苦;而法律必须在情感与规则之间寻找平衡,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不纵容失责,也不以情绪代替理性裁决。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舆情共振,不仅因为生命的逝去,更是暴露了烈性犬管理制度的缺失:部分地区虽有禁养、限养规定,但在饲养许可、场地标准、防护设施等方面执行不严。涉事犬此前多次伤人,却未触发强制没收、集中处置等措施,行政执法缺乏刚性。不少犬主将养犬视为纯粹的私人事务,忽视了公共安全的外部性与法律风险。
要防止类似悲剧重演,应明确烈性犬、大型犬饲养条件和强制性防护标准,推动《动物管理法》专项立法,明确烈性犬饲养准入标准及致害刑罚升级条款(如参照故意伤害罪)。社区与城管、公安联动,对违规养犬行为及时查处,对多次伤人犬只实施强制收容或安乐死。建立养犬人失责记录与信用惩戒机制,让风险成本显著提升。普及“管犬即护命”理念,将拴绳、戴嘴套纳入文明养犬强制规范。社区配备应急设备(如捕犬网枪),提升突发袭击应对能力。
这起烈犬致命伤人案是一记沉痛的警钟。它提醒我们,养犬不是孤立的个人选择,而是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法律的底线是生命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风险防控。只有刑事、行政、民事与社会治理协同发力,才能让公共安全免于被“笼中之犬”的牙齿威胁,让每一次血的代价都不再重演。
编辑: | 王成 |
责编: | 谢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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