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望子成龙,又渴望一条捷径。“封闭式行为矫治机构”营造出的美好假象,恰好命中了家长想短时间内看到成效的心态。为获取家长信任,规避责任和风险,几乎所有机构都要求家长在孩子“入校”前签署各种协议。
“封闭式行为矫治机构”工作人员:“前两个月都不能看(孩子)呀,打电话也不能打电话,都是写家信。矫正周期是半年,在这半年期间,孩子是不允许回家的,你们可以三个月以后过来看他。”
我们在一份家长签署的协议中,看到这样的条款:“学员入校后⼀个⽉内,甲⽅(父母)未经⼄⽅(机构)允许不能正⾯接触学员”、“丙方(父母)未经甲方培训老师的允许,不得私自前往基地看望乙方”。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碧表示:“很明显限制他的监护权的行使了,这就是一个基本的监护权的丧失了。不允许(家长)在探视的时候,把手机借给孩子的同学,不允许帮人家带口信带纸条等等,一个人连这个自由都没有,这不是一家正规的教育机构,它的理念一定是有问题的,是病态的。”
全封闭管理,限制未成年人身自由,这是否涉嫌非法拘禁?陈碧解释称:“有多少权力,有多大的权力,可以把这些孩子留在一个他们不想待的地方,甚至危害他权利的地方。一个未成年人,他的隐私、他的人身(自由)、尊严是不可让渡的。”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家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沈奕斐表示:“我们只有对罪犯才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果限制了孩子的所谓的人身自由,在我看来,这就是违反青少年权利的。如果这个“学校”既不允许监护人去及时探视,也不允许其他的相关人士去看望孩子,又限制了孩子的自由,请记得,这个就走在了违法的边缘。”
从法律层面来说,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此类机构的执法打击,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歧视、体罚、侮辱、诽谤、恐吓、暴力等行为。
陈碧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里面明确提到了这种情况。第四十九条就讲,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着帮你戒除网瘾、厌学等等,其实所谓的培训和教育行为,都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2024年3月,一名女生担心自己被父母再次送入“封闭式行为矫治机构”,无奈向一位志愿者求助。
一名知情人温柔(网名)讲述了一名曾向志愿者求助的女生的故事:“她知道自己要被抓进去了,然后她就找到了其中一个曾经被抓进创德的(学员),然后向他求救,假如自己被抓进去了,希望他能救她出来,并且写了一份委托书。”
第二天,这个女生就被送进了“封闭式行为矫治机构”。一场救援行动立即展开。
温柔(网名)说:“采取了报警,以及找教育局、找妇联,以及给他们家长做工作,(相关部门)去给女生的家长打电话,进行一个沟通,(他们反馈)家长觉得可以,这些部门就不再介入了。”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碧表 示:“没有一个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站出来牵头,恰恰都是他们的边缘的业务,而且还可能是交叉业务,谁都可以管,但是有可能是谁都不愿意管,因为它是在它的边缘和交界的地方的,那我就可以把它推给别人。”
监护人的授权,成了这类机构的“护身符”。
陈碧说:“每一个主管机构,都在介入到一个家庭的,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上面都退步了,就是都很谨慎地站在那里,觉得这是不是更多地是一个家事。教委的出手,市场监管局的出手,包括最后公安机关、司法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这种权益可能受到侵犯的时候,你就不能够再说这是他爸妈同意的。”
不具备教委认定的办学资质,又跨范围经营开展培训活动,这类机构踩准家庭教育的痛点,找到了监管的漏洞。
编辑: | 董智杰 |
责编: |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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