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本月正式施行,首次新增陪护假制度,引发广泛关注。针对外界关心的实施细节,上海市民政局给出详细解答。
根据政策,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赡养人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5个工作日的陪护假,独生子女为7个工作日。但门诊观察、急诊留观等非住院情况无法申请。

赡养人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在其中。如果子女去世或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能成为赡养人。
申请“陪护假”时,赡养人一般需向在职单位提前说明事由和时间,提供医院住院证明,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再补手续;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档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认定独生子女身份,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相关部门表示,陪护假应在自然年度内使用,也就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可一次性用完,也可分次使用;没用完不能跨年,也不作工资补偿。
这项政策适用于上海市在职职工,对职工、老人户籍没限制,对老人住院地也不作限制。如果因陪护假引发工资支付等争议,职工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
| 编辑: | 沈之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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