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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时讯

2021-10-15 17:17:53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研究总结、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修订出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办法》提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并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价格机制。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


《办法》明确,采用经营期定价法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直流工程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将经营期限从30年拉长到35年,进一步完善工程投资和资本金、折旧费、贷款利率、运行维护费率等参数设定,并对运行维护费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成本监审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采用“打捆”定价方式;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电量输送的,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


《办法》明确,每5年监管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及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明显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输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出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更好服务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其输电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答: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和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专项输电工程属于电网自然垄断环节,其输电价格难以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需要政府在成本监审基础上进行定价。《办法》明确规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采用经营期定价法,即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工程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为目标,核定输电价格。


问:现行定价办法执行情况如何、发挥了哪些作用,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持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之外,2017年底,出台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及时制定和调整了二十余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对促进跨省跨区电量输送、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需要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更加有效的配置,对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同时,《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监管期设置、重要参数选择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价形式有待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调整优化等,需要在总结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问:此次修订定价办法主要完善了哪些内容,有何积极作用?


答:此次修订,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定价办法作了完善:


一是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价格机制。在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


二是增加成本监审相关内容。明确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等运行维护费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审核标准。


三是明确专项工程范围及单一电量电价形式。明确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范围为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和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以引导电网企业加强专项工程建设必要性、经济性论证,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利用率。


四是强化输电价格监管。明确经营期定价法及计算公式,收紧参数标准。完善并进一步收紧工程投资和资本金、折旧费、运行维护费率等参数设定;将经营期限从30年拉长到35年;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针对核定临时价格时部分参数无法取得的实际情况,明确核定临时价格时部分参数的设定标准,对电网企业需报送材料作出规定等。


五是提升输电价格灵活性。提出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采用“打捆”定价方式,以更好服务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条专项工程输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以支持新能源更好跨省跨区消纳;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下,电网企业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电量输送的,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


六是强化细化激励措施。在强化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监管的同时,细化激励措施,如明确专项工程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即50%由电网企业分享;实际线损率低于核价线损率产生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


七是明确定期校核机制和经营期满后定价原则。每5年监管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及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明显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输电价格。


定价办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有利于发挥电价信号引导作用,促进专项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提升专项工程利用效率;创新提升了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强化了对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的支持,将在支持新能源加快发展、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问:新办法出台后,是否要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全部进行重新核定?


答:办法发布之后,需要新定价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将会按照定价办法规定进行核价。已经核定过价格的存量工程,近期暂不调整价格,符合定期校核条件的,将在进行定期校核后统筹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价格。但存量工程将在收入分享等其他机制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问:新办法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创新?


答:新办法第一次提出了对输电权交易的探索,明确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组织中,对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以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跨省跨区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升专项工程利用效率。这为下一步适应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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