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下班晚高峰期间,42岁的李女士在乘坐61路公交车时,因张女士驾驶小轿车违规插队导致公交车紧急刹车,李女士从车厢后部飞摔至中部,头部着地受伤。经交警现场认定,小轿车司机张女士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两周后,李女士由于对冲伤导致神经部分损伤造成了嗅觉丧失,并且检查发现已怀孕6周,但因为事故后做了CT检查并服用药物,最终不得不选择了人工流产,失去了二胎。
之后,李女士将公交车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告上法庭,主张包含人工流产费用在内的医疗费5126.07元以及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同时,由于嗅觉障碍和人工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李女士还主张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然而,两名被告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CT平扫等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上述的医疗费用。对于李女士提出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李女士伤情,一审法院酌定3500元。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小轿车司机和公交车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她认为嗅觉障碍给她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但是目前受客观技术条件、相关伤残评定标准等的限制,不能对上诉人的客观情况进行司法评定。而且李女士大龄怀孕实属不易,但考虑到因交通事故,在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在孕早期进行了多部位的CT检查,且服用了大量的药物,而后续她还需配合治疗嗅觉障碍,综合考虑不得不选择了人工流产,失去了来之不易拥有二孩的机会,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以构成伤残等级作为前置条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关,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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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钱浩明 |
视频编辑: | 张亦韫(实习)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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