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石凳上短暂休息 突然后仰摔落,家属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辩称:“事发地非游览区,证据不能证明老人死亡与事故有关”,家属要求景区索赔28万,法院会怎么判?
2024年3月24日,老人施某同家人一行七人前往杭州西湖的某景区游玩。家人购票时,老人前往一旁的石凳处坐下休息。谁知没过几分钟,她突然后仰,倒在了河岸草地。景区安保人员发现立即通知她的家人。家人赶到之后,拨打了急救电话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人颈椎骨折。经过手术治疗之后于3月29日出院,支出医疗费合计6万余元。
同日,老人转至另一医院继续治疗,初步诊断为“颈椎骨折”。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老人患有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疾病,需依赖呼吸机维持。在此期间支出医疗费、陪护费合计35万余元。 11月8日,老人出院,同日不幸离世。
今年1月,老人的儿子小金将景区运营方诉至法院。他主张景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索赔77万余元。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小金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余元。
他认为老人当时休息的小桥旁,一侧有护栏,另一侧就是石凳,石凳高度在40厘米左右,桥下有流水。石凳的高度过低且无护栏防护,老人坐石凳时本能地身体后倾,摔倒在地。此外,景区周边未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被告景区管理方辩称:“出事的地方不是游览区,而是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步道,步道下是水系,两侧有石护栏,已起到防护和警示作用。年轻人带老人出游却无人陪同,同行家人的行为也说明他们认可此处无隐患。根据监控视频可知,当时太阳较大。被告方认为,太阳直射可能导致眩晕等情况发生,老人是在突然眩晕的情况下找最近的地方坐,坐下后眩晕感觉未能得到缓解,继而后仰摔倒,这个事件应当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此外,事发后保安团队第一时间响应,顺利协助救护车抵达事发地,已尽到一定的辅助义务。关于赔偿主张,小金无法证明本案事故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出院记录中的多项诊断亦未直接指向死亡,坚持认为自身对该意外事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游步道设置的石凳主要系起到安全防患作用,无需另行设置安全提示性标志,景区管理方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其对老人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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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青穗)
编辑: | 冯家琳 |
责编: | 陈敏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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