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现实当中,“被恶意负债者”的举证难问题比比皆是,因为婚姻而为对方背上沉重债务的无辜者,无论生活还是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那么,有没有办法来避免这样的风险呢?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律师表示,签署婚前协议或者婚后内财产约定能有效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尽管上述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无法对抗第三人,但能有效约束协议双方的婚内行为,做到权责分明。此外,上述协议双方签署即生效,但桂芳芳律师建议,为确保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花几百元进行公证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瑞霖 编辑:曾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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