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娜和崔帅(化名)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崔帅出手阔绰,送宝马车,买奢侈品包还经常转账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钱款。而当二人情感破裂分手后,崔帅以借款为由起诉小娜,要求她返还恋爱期间给小娜花费的钱财,他认为给小娜花的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并非无条件赠予。他们没有结婚,理应要回。
小娜认为她从未明示或暗示过向崔帅索要任何财物,所有钱财都是崔帅为了拉近他和小娜之间的经济差距,提升小娜的穿戴、居住、出行等生活品质主动奉送,小娜所得钱款也都尽数消耗在与之交往的过程中,而且大额受赠款中的大部分,在崔帅需要资金时回赠给了他。同时,小娜认为崔帅始终未向她明示或暗示过结婚的意愿,双方只是保持情侣关系,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崔帅则认为,他在与小娜交往期间,多次明确表达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意愿,并通过大额财物赠与提升小娜的生活品质,该行为符合社会常理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特征,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崔帅因小娜未履行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返还。
一审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崔帅向小娜的转账款项中部分有“520、1314、5200”等字样,且有大额的支付,并为小娜支付购买车辆的首付款136288元,属于贵重物品的范畴,说明崔帅有追求小娜结为夫妻的意愿,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情侣关系,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崔帅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有权撤销赠与主张返还。小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崔帅向小娜的大额开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同时结合双方互转账款的差额和支付车辆首付款的情况,认定小娜向崔帅返还34万元适当,维持原判。小娜随后还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小娜的再审申请。
(文中均为化名)
编辑: | 冯家琳 |
视频编辑: | 张亦韫(实习)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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