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一个长期组织“枪手”跨十多个省市替考的团伙被查处,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案件经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购买所谓“一条龙”替考服务的一百多名考生,入职后被全部开除,全链条犯罪人员都受到法律严惩。

这起案件中,有一百多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案发后,人民法院通报以作弊手段获取公职的王某等人所在单位,要求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全部被开除公职。
法院披露,从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杨某伶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团队”。

这些“枪手”手持伪造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多个省市的考场,利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累计收取替考费用超过千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考试作弊和普通考试作弊有何区别?会产生什么影响?律师岳雪飞介绍,国家考试作弊和普通考试作弊的严重性、性质与处罚都有很大差别。国家考试作弊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考试作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程度也完全不同,它直接破坏国家的人才选拔体系。比如说公务员考试、高考或者是职业资格考试,就是动摇社会公平的核心根基了。如果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就构成刑法规定的代替考试罪,作弊者不仅会被取消成绩,而且构成刑事犯罪,会留下犯罪记录。在国家考试中作弊,会摧毁公众的信任度,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气氛。而如果是通过作弊的方式进入公共部门,作弊者的真实能力也许无法达到岗位的要求,可能会直接降低公共服务和治理的效率。

案情披露后,依然还有谜团未解。替考团伙为何能在全国多个考场通行无阻?“换脸术”怎么会用了89次都没人发现?
其实这些年来,随着无线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利益驱使之下,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也愈发隐蔽。

以这起案件为例,团伙成员首先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招揽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假证制作、线下替考等所谓的“一条龙”服务。

他们不仅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还利用技术手段搞“私人订制”。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组织者会从枪手团队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并安排技术人员用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制作虚假身份证件。

涉案团伙为什么能层层闯关、通过考场核验,连续多年不失手?如果法院不通报,这一百多名通过作弊手段成功“上岸”的考生,或许至今仍然隐匿在公共部门之中。亡羊补牢,不能仅仅一补了之、只靠事后惩处,怎样填上监管漏洞、防患于未然,或许值得我们更多的思考。

类似事件还发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今年1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姜某等29名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姜某等人采购、安装作弊器材,组织作弊培训,为异地考生办理居住证、购买社保,杨某等人负责秘密拍题,成某等人负责答题。姜某共从代理人处收取800多万元作弊培训费用,同时按每名考生1000元的标准,收取180多万元的作弊设备押金,姜某及其团伙共获利10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等29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4条,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明是强实名的国家级考试,为何犯罪团伙能骗过身份核验?技术发展,无疑会给监管带来更大挑战,有哪些手段可以补上漏洞,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复旦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凌力指出,从案件披露的细节来看,犯罪团伙采用的方法,其实并没有依托很高端的科技手段。替考者出示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只接受目视比对,这是很难区分出差别不太大的面容特征的。按理说,身份证是有加密安全控制的,无法伪造。从这个案件可以吸取的教训就是,要强化实名身份核验、技术核验的手段。未来,安全检验技术其实也需要升级,除了AI判别特征,还要采用3D立体结合的方法,使伪造人脸等手段难以实施。另外,身份证系统是采集过公民指纹信息的,所以核验不仅要靠图像,还可以结合指纹比对等手段综合查验,让安全防范更加严密。
| 编辑: | 杨沁雨 陈昱卉 |
| 责编: | 严相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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