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老刘为儿子婚前买下了一套2400万的上海豪宅,短短73天小两口离婚,女方小龚分得1500万,由于男方小刘没有按时支付剩余的1400万,被小龚起诉到上海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刘连本带息支付小龚2140多万元。眼看2千多万就这样掉进了小龚的口袋,2020年2月,心有不甘的老刘,回到河南老家,拿出一张小刘当年买房时写下的欠条,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偿还债务为由,把小刘和小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相应利息。那么,这张借条能够帮助老刘追回已经失去的巨额财产吗?先给大家说下河南法院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中院在2020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
1、小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老刘借款本金1980万元;
2、小龚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1500万范围内承担共同还债责任;
3、驳回老刘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9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小刘、小龚负担。
判决之后,小龚和老刘都对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2021年9月6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20元,由老刘负担107720元,小龚负担111800元。接下来,我根据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书,以问答的方式,回答一下网友们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1、老刘为什么只要求偿还1980万而不是2400万?河南省高院判决书提到,小刘曾用自己新乡的房子折抵归还了老刘420万元,并且提交了相应证据,包括不动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发票等,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
2、老刘给小刘买房子的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刘与老刘虽为父子关系,但本案所涉款项巨大,不能仅以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即否认借贷的可能性,亦不能仅以双方系父子关系即认定购房款属于老刘对小刘的赠与。小刘就案涉款项向老刘出具了借条,双方就案涉款项形成借贷合意,后小刘实际收到并使用了案涉款项,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小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在上海高房价的背景下,小刘作为子女经济条件有限,老刘代小刘支付购房款项,并不意味着该笔款项即应认定为赠与。老刘虽为小刘的父亲,但其在小刘成年后,并无继续供养小刘的义务。并且,小刘、小龚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老刘明确表示赠与,将上述案涉款项视为老刘与小刘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更符合公平原则。
3、这个借条是不是真的?小龚怀疑借条是后补的,后补的借条有效吗?一审法院认为,小龚主张案涉借条并非2016年借款时出具的,而是后补的,并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根据小刘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证明小刘在10月3日由上海飞至郑州,故尚不能排除案涉借条出具时间为10月3日的可能性。同时,即使案涉借条系小刘与老刘后补出具的,亦属于双方就案涉款项性质最终达成的合意,借条出具时间早晚并不影响案涉债务的性质,亦不能以此否认案涉债务的真实性。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条是否系后补,以及小刘是否已经归还420万元,并不能影响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这里我来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哪怕这个借条是老刘和小刘后补的,只要小龚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老刘明确表示是赠与,那么这个借款关系就是成立的。
4、借款是婚前发生的,小龚到底要不要一起承担这个婚前债务?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首先小刘购买房屋时间为2016年12月底,其与小龚在2017年1月23日即登记结婚,小刘将案涉房屋用于其与小龚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次,在小刘与小龚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小刘个人名下房屋先通过约定转化为小刘与小龚的共同财产,随后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将房屋价值一半1500万元补偿给小龚。小刘和小龚将小刘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其二人将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属于连续性但可区分的行为,表明小刘将购房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随之其个人债务亦转化为其与小龚的共同债务,故本案情形符合司法解释的情形;第三,小龚与小刘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只有两个多月,将本属于小刘个人的具有较大价值财产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分割,并约定了高额利息和违约条款。该协议中要求小刘向小龚所负的义务明显高于一般离婚协议,亦不能排除其二人存在借助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老刘利益的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小龚对小刘所欠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同时,小龚对小刘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在离婚时分享了小刘个人房产的利益,故小龚应在1500万元受益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之前因小刘未按时向小龚履行付款义务而承担的利息违约责任部分,不应视作小龚的受益范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小刘与小龚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了案涉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一事实,由此可以认定小刘购房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小龚在此过程中实际受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小刘的个人债务转化为了其与小龚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小龚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我来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婚姻中,一方婚前借的债,只要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同时另一方也享受到了由此带来的利益,那么这个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在受益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老刘要求的借条上的承诺的利息,为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老刘与小刘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但其二人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2%(即每月利息48万)明显有违常理,也有违善良风俗,人之常情,尤其是在本案老刘要求小龚与小刘共同还款的背景下,故对利息不予认定,仅支持借款本金1980万元的诉讼请求。
你听了这个跌宕起伏的案件的感受是什么?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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