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庭理了一起典型案例,这起案件涉及了聚餐饮酒后发生事故后同饮者的责任问题。
2024年4月,管某和朋友们在饭店聚餐,席间众人喝了白酒。聚餐结束后大家各自离去,管某和贾某一同打车前往贾某家住宿。在车辆行至小区门口,物业公司保安进行登记时管某自行从后门下车,对此贾某并未制止,并在登记后示意车辆驶入小区。没想到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
在这起事故中,管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贾某和事故车辆为同等责任,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及按照50%责任的三责险赔偿责任。管某家属诉讼至法院,要求贾某及其他同饮人、物业公司及保安支付剩余未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身体状态、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有所认知,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无证据证明其他同饮人对管某存在强行劝酒、逼迫喝酒情形,且饮酒后知悉管某与贾某一同回家,不存在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行为,所以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贾某承担原告未获得赔偿部分的2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 | 于一麦 |
责编: |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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