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站扶梯上,眼见前方乘客失足后倒,后方乘客伸手搀扶却牵连他人摔倒,该不该担责?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紧急救助免责,守护了“主动救助他人”的善行。
去年3月,上海地铁打浦桥站的上行自动扶梯上,冯女士因站立不稳,猛地向后倾倒,这时站在冯女士身后的乘客刘先生毫不犹豫地伸出手臂,将冯女士扶住。这本能的一扶,避免了冯女士可能遭遇到严重伤害。然而,刘先生施救时借力后撤了一步,却导致站在刘先生后方的丁女士等几名乘客失去重心,接连摔倒。
丁女士摔倒受伤,就医后被鉴定为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丁女士于是将冯女士、刘先生和上海地铁某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5万余元。
那么,助人导致第三人受伤该由谁担责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斌表示,冯女士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稳,向后倾倒,所幸被身后站立的刘先生及时扶住,但也因此妨碍其他乘客正常乘梯,造成3名乘客摔倒、场面混乱的后果。冯女士的行为与原告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丁女士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在突发情况下不及应变,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有一定过失。
而刘先生面对紧急情势,及时对即将摔倒的冯女士予以救助,这一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为乐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典型样态,应当予以褒奖。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上海地铁某公司已举证证明案发时涉案自动扶梯没有出现故障,并且对自动扶梯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检查,原告要求上海地铁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各项赔偿项目,法院判定确认为3万余元。最终,法院酌定由被告冯女士承担70%、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剩余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编辑: | 董冰茜 |
责编: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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