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 | 丁桃 胡洋上佳(实习编辑) |
责编: | 冷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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