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鼓励目录》)。为了解新版《鼓励目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出台新版《鼓励目录》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外资工作,对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研发、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国务院出台的《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启动了新版《鼓励目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行业协会等方面和各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有关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我们认真研究后积极予以采纳。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修订出台了新版《鼓励目录》。
问:修订出台新版《鼓励目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延宕,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加速演变,我国利用外资虽然稳中有进,但依然面临较大的外部压力。修订新版《鼓励目录》是当前形势下进一步稳外资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利于进一步稳住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振外资预期和信心。
总体考虑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政策导向,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原则开展修订。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条目;持续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持续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根据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优势,新增或扩展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有关条目。
问:新版《鼓励目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终端产品领域,新增或修改航空地面设备、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工业节水相关装备等条目。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盾构机轴承、自动驾驶相关关键零部件、高性能轻金属等条目。原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性能涂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条目。
二是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应用,海上风电装备和海洋新能源装备设计研发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或修改退役风电叶片及废弃光伏组件回收处理,传统能源清洁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语言服务等条目。
三是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在江西、安徽、河南、贵州、甘肃、宁夏、广西等省区新增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条目。发挥传统制造优势,在重庆、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市新增装备制造等条目。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新增农畜产品加工等条目。提升沿边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在西藏、新疆、云南等省区新增商贸物流、旅游休闲等条目。推动资源型地区绿色转型,在山西、内蒙古等省区新增相关条目。
问:请介绍一下《鼓励目录》功能定位及有关优惠政策。
答:《鼓励目录》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也是重要的外资产业和区域政策。《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
外资鼓励类项目享受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二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问:新版《鼓励目录》与上一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2022年版鼓励目录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2020年版鼓励目录同时废止。符合2022年版鼓励目录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以享受新版鼓励目录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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