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有一对男女因为旅游费用的事儿闹上法庭,各执一词。
2024年9月,陈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间,两人商量国庆假期出游计划,一番讨论后,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选择了“二人独立拼团”的旅游形式,每人费用15,210元,李女士对这个费用也是清楚知晓的。
9月21日,陈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10月2日到8日,两人按计划开启了浪漫的异国之旅,尽情享受着旅行的快乐。
旅行结束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费用,可李女士却迟迟没有支付。
陈先生觉得自己的钱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花了,李女士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让自己遭受了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费用。
面对陈先生的诉求,李女士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她承认旅游的经过属实,但坚称陈先生出资两人的旅游费用是自愿行为。李女士表示,当初是陈先生主动追求自己,之前两人去南京旅游时,也是陈先生出的旅游费用,在旅行过程中,自己也承担了双方的餐饮、生活用品等费用,这一切都是双方自愿的,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从未答应过费用AA制,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而本案从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明确看出,陈先生是在追求李女士过程中,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支付了此次旅游费用,而李女士从始至终未曾同意过由本人承担该笔费用,故李女士的得益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无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故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问题1: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如果事先曾经约定,未来不能成为男女朋友需要退还相关旅游费用,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张玉霞律师:“法律上的这个约定,只要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一般来说都是会认定有效的。但是像这样的恋爱协议的约定,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两个风险:第一个,就是认定男女关系的一个边界怎么样去认定他们已经成为了男女关系?他的亲密度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才属于男女关系?第二点,在实践中有可能认为这样的协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因为它违背了一个自愿性或者用物质去和金钱的一个交换。但是参考彩礼这个概念来说的话,那我觉得我个人的意见是,未必会被认定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可能在法律上面会被定性为一个附条件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
问题2:本案中陈先生诉请李女士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什么?本案的旅游花费属于什么性质?
张玉霞律师:“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了不当的利益,那么受损失人可以去主张要求把这个利益做返还的。但是在本案中,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因为从这个案件的性质上来看的话,这笔款项的性质应该是定性为一个赠与款。因为是在男方追求女方的过程中,为了促进双方的一个感情,自愿的一个给付。他在付款之前没有说过任何,比如说“我是帮你垫付的,你以后要还给我的”或者是有借款性质的这样的话,或者相关的暗示或间接的表示说这个款项你是要归还给我的,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那么纵观整个双方的一个关系和他的支出钱款的一个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会被认定为是一个赠与款。”
Q3:日常生活中,男女交往如何避免金钱损失?
张玉霞律师:“在实践中,还是要去把这个定性讲在前面。就在一开始的时候要把这个款项讲清楚,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比如说这个钱款就是一个赠与款,或者说只是一个借款,将来是要予以归还的,还有在转账流水的过程中,备注写清楚这个款项的一个性质,最好是通过微信聊天或者其他可留存的证据的方式来讲清楚,把话说在前面。而不是一开始讲的非常的模糊,但事后因为没有达到自己心里的一个预期而改变了当时这个法律行为的一个定性。从法律层面来说的话,还是应该预先知情,同时也应当是量力而为。不要心理预期过高了之后,无底线的一个投入。最后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就觉得法律是不保障自己。否则两个人如果都蒙在鼓里的话,两个人可能心里对于这笔款项是有完全相反的一个认知的,那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编辑: | 俞欣怡 |
视频编辑: | 施亚娟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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