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王达(化名)早年丧偶,虽然育有一女,却长期与其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王达名下有一套房子在上海浦东新区,2001年登记产权在他和外孙女高梅梅(化名)名下,两人各有50%份额。但实际上,这套房子一直由王达和其外甥女周小冬一家一起居住。
多年前,周小冬从外地来上海投靠舅舅王达,帮衬他做生意,一直和舅舅住在一起,生活了28年,照顾他日常起居,给他养老送终。
邻居和居委会也做证,王达是由外甥女周小冬照顾。王达晚年常和他们说起“女儿不管他,不想跟他住。”
2009年,王达立下公证遗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屋份额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继承”。
2020年王达去世后,女儿王小晓(化名)和外孙女高梅梅不认可这份遗嘱,把周小冬告上法庭,理由是: “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遗嘱,也无法证明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六十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有用的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周小冬应诉后表示,王达去世后,自己丈夫在两周内就将王达生前公证遗嘱的照片发给了高梅梅,而且周小冬本人也一直保管涉案房产证,并曾多次向邻居和亲属口头表示“舅舅写遗嘱把房子留给我”,明确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周小冬放弃接受遗赠,王达的遗产应由他的女儿,也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王小晓继承。但根据我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周小冬虽然不是王小晓的法定继承人,但与王达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对王达晚年的生活起居等尽了主要义务,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给予其王达的适当遗产。
法院一审判决,王达名下的房产份额由他的女儿和外甥女各继承一半。之后,周小冬和王小晓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赠人本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但对表示的形式并未限定,故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有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表示的形式不应过分拘泥,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甚至是通过特定的行为”。
本案中,“在王达 2020年1月去世后,亲戚表示,其在2020年2月份接到过高梅梅电话,高梅梅称周小冬将遗嘱照片发给了高梅梅。而且,根据周小冬所称,王达去世后双方有交接过物品,系争房屋房产证其一直未交出”。据此,二审法院认可了周小冬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诉请求,判决王达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周小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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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张亦韫(实习) |
责编: | 陈敏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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