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闻APP

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下载APP
登录

⁺

历史

⁺

收藏

⁺

订阅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案件聚焦
点赞
收藏
分享
用手机看

新冠“乙类乙管”实施后,请假、工资怎么算?

2023-01-08 19:50:28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施亚娟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引发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劳动保障两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新冠“乙类乙管”后,请假、工资怎么算?


1.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是否居家办公应如何确定?居家办公后工资应如何发放?


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制度,也就是患病就医,根据医嘱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所以员工感染新冠期间,原则上不需要工作。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宜要求员工在感染期间居家办公。考虑到“乙类乙”管初期感染高峰,员工就医获取医嘱比较困难,用人单位出于对人道以及社会利益的尊重,应当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条件,在病假手续上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意见的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参考所在地政府最新的居家隔离标准,制定规章制度,以本市为例,居家隔离满7天,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的员工,就可以恢复出清。


2.员工能否以单位有阳性感染者为由拒绝到岗?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到岗工作是员工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乙类乙管”后,对新冠感染者不再要求集中隔离收治,除非员工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感染后症状危重,仅以单位存在阳性病例为由拒绝出勤的,没有法律和科学根据。


3.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员工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根据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重点场所的,应当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包括佩戴口罩在内的防护措施。不属于重点场所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运营特点,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防护政策。


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才上岗?


根据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非重点场所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的,已经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提供的,应当向员工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员工的同意。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实习编辑:忠辰)

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Knews

全部评论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

推荐视频

00:07
接见俄乌前线士兵时 普京再公布大杀器“波塞冬”
时讯2025/10/29
03:20
锚点︱“秒”的定义,或将被中国科学家改写?
锚点2025/10/29
02:59
那些刻进 DNA里的动画,你还记得多少?(下)
影像上海2025/10/29
00:08
中印两军举行边境西段第23轮将军级会谈
时讯2025/10/29
00:15
生命有终 光影留痕 今年已有9位TVB老戏骨离世
时讯2025/10/28
01:03
死猪堆成山的罗定之问:监管为何“视而不见”?
东方快评2025/10/28
00:33
“没能带你走完‘这段路’有点小遗憾...”
上海温度2025/10/28
20:59
甲午海战130周年直播特别报道4
2025/10/28
01:04
郑智化道歉了!风波平息但残障设施优化不能停止
时讯2025/10/27
07:15
电商大促 清掉的是“库存”还是“诚信”
新闻放大镜2025/10/27
00:09
印度女医生自杀 手掌写遗书控诉警官多次性侵
时讯2025/10/26
00:54
阿庆爷叔看不懂了,足球比赛比的不是球
番茄鱼2025/10/26
00:24
上中路隧道一SUV发动机起火 消防到场前火已熄灭
看呀STV2025/10/26
00:08
游客长城刻字劝不住?警方:构成违法!已立案!
时讯2025/10/26
00:35
上海一景区招人扮演“野人”?景区回应:假的,别上当!
时讯2025/10/24
00:10
委内瑞拉防长:我们的军队是哥伦比亚的后盾
子午观潮2025/10/24
03:17
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共产党二十届四中全会
环球交叉点2025/10/23
00:07
新西兰爆发大罢工 总理怒批:政治操弄!
时讯2025/10/23
00:34
非机动车“随大流” 这样转弯被撞 交警:你全责
看呀STV2025/10/23
00:46
骨质疏松了怎么办?
医聊+2025/10/22
看看新闻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投诉建议
  • 友情链接
  • 产品服务
  • 法律条款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上海互联网举报中心
儿童色情信息举报专区

举报电话:021-62870000

举报邮箱:service@kankanews.com

网络社会征信网
上海工商电子标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1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24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沪网文[2018]4466-313号 互联网ICP备:沪ICP备10207042号-1 沪ICP备10207042号-4 网视备(沪)02020000020-1号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ervice@kankanews.com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看看新闻APP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1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