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闻APP

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下载APP
登录

⁺

历史

⁺

收藏

⁺

订阅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案件聚焦
点赞
收藏
分享
用手机看

新冠“乙类乙管”实施后,请假、工资怎么算?

2023-01-08 19:50:28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施亚娟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引发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劳动保障两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新冠“乙类乙管”后,请假、工资怎么算?


1.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是否居家办公应如何确定?居家办公后工资应如何发放?


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制度,也就是患病就医,根据医嘱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所以员工感染新冠期间,原则上不需要工作。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宜要求员工在感染期间居家办公。考虑到“乙类乙”管初期感染高峰,员工就医获取医嘱比较困难,用人单位出于对人道以及社会利益的尊重,应当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条件,在病假手续上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意见的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参考所在地政府最新的居家隔离标准,制定规章制度,以本市为例,居家隔离满7天,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的员工,就可以恢复出清。


2.员工能否以单位有阳性感染者为由拒绝到岗?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到岗工作是员工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乙类乙管”后,对新冠感染者不再要求集中隔离收治,除非员工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感染后症状危重,仅以单位存在阳性病例为由拒绝出勤的,没有法律和科学根据。


3.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员工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根据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重点场所的,应当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包括佩戴口罩在内的防护措施。不属于重点场所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运营特点,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防护政策。


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才上岗?


根据国务院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非重点场所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抗原阴性证明的,已经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提供的,应当向员工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员工的同意。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实习编辑:忠辰)

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Knews

全部评论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

推荐视频

00:42
公车私用?河北一警车里走下3人未穿警服 还牵狗
时讯2天前
00:08
武契奇低语被意外录下 冯德莱恩急忙打断
时讯2025/12/12
01:38
痔疮会不会成为肠癌
医聊+2025/12/12
00:09
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率超54% 中疾控提醒:注意防护!
时讯2025/12/12
00:06
中使馆:11月底来46名中国公民从柬电诈园区获救
时讯2025/12/11
02:08
“完全没办法对话”外交部回应日本首相最新言论
蓝厅之声2025/12/11
03:28
下一站丨酒馆里的共享播客间
下一站2025/12/11
00:10
特朗普金卡签证开始接受申请
时讯2025/12/11
00:08
封关在即物流先行:美兰机场又一“首单”落地
东方番茄酱2025/12/10
55:41
2025年12月10日《东方新闻》
时讯2025/12/10
00:31
西班牙一名女员工竟因长期过早到岗被开除
时讯2025/12/10
00:09
无人机“黑飞”至8000米高空 和客机一样高
时讯2025/12/10
00:23
日本为何着重渲染炒作所谓“火控雷达照射”?
子午观潮2025/12/09
00:20
没出息!郑丽文批民进党把路走死走绝:非常可悲
时讯2025/12/09
00:06
香港宏福苑火灾遇难者增至160人 仍有6人失联
时讯2025/12/09
00:52
草莓蛋糕误将糖放成盐?盒马客服回应
时讯2025/12/09
00:25
3岁女童被老师长期虐待后精神障碍 不愿和人沟通
案件聚焦2025/12/09
00:09
再开火!泰军出动F-16轰炸柬埔寨赌场指挥中心
时讯2025/12/08
00:10
俄罗斯警告后果严重 欧盟援乌A/B方案接连遇阻
子午观潮2025/12/08
01:15
孔祥东为跳甩发舞也太拼了!
番茄鱼2025/12/07
看看新闻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投诉建议
  • 友情链接
  • 产品服务
  • 法律条款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上海互联网举报中心
儿童色情信息举报专区

举报电话:021-62870000

举报邮箱:service@kankanews.com

网络社会征信网
上海工商电子标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1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24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沪网文[2018]4466-313号 互联网ICP备:沪ICP备10207042号-1 沪ICP备10207042号-4 网视备(沪)02020000020-1号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ervice@kankanews.com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看看新闻APP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1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