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云南大理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车祸引发舆论关注。一名大约3岁的男童躺在路口的地上玩耍时,不幸被一辆货车左转时碾压身亡。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一名男童独自在路口一广告投影灯产生的光影下嬉戏、玩耍,随后又躺到地上。然而就在这时,一辆印有“中通快运”字样的货车,打着左转灯缓缓驶来,右轮从幼童身上碾压了过去。停车后,司机下车后查看情况。遗憾的是,幼童送医后,因伤势过重 经抢救无效身亡。目前,交警方面正在处理此事,还没公布调查结果。
当事货车司机甘先生说,他才来大理工作不久,目前是快递站点的一名负责人。让他没想到的是,在接手这个站点的第二天晚上就出了事。据他回忆,孩子当时躺在地面的光影里,而且又在货车的右前方,正好处于视线盲区。事发前,他按了喇叭、也打了转向灯,还踩了刹车,但事情还是发生了,自己既觉得内疚、又感到冤枉。甘先生还透露,男孩的遗体已经火化,他已向男孩家属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目前还在等警方划分责任。
事件发生后,网民在为幼小生命逝去而哀叹的同时,也不禁要追问究竟谁该为事故担责?对于责任的归属问题有网民表示,司机肯定要承担责任,在法律上,司机有义务确保行车安全,如果因为疏忽导致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过也有网民表示,货车司机是"正常行驶",主要是因为夜间行车视野受限才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还有网民指责幼童父母与骑车女子未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责任。有网民就表示,那么小的孩子扔马路上玩耍,监护人去哪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有网民指出,广告投影灯也是诱导孩子在事发地逗留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没有投影灯,孩子就很有可能不会在这里玩耍,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有关部门应该定期排查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
对于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监护人责任该如何划分?律师张玉霞今天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采访时表示,在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与监护人双双被推入责任风暴的中心。肇事司机该承担什么责任还需等待交通事故认定。若担主责或全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重负无可回避;若为次责或无责,则主要面对民事赔偿之责。
除了司机需承担责任,公众也把目光投向幼童的监护人。张玉霞表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绝不应放任未满8周岁的儿童独自处于危险之境,此次事故中家长是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在司机和周围人喊了多次之后家长才姗姗来迟,这说明孩子当时完全不在家长看护的范围内,家长应承担这一事件的主要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父母疏忽行为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处父母入刑的案件是非常少的。
张玉霞说,传统伦理观念如一层温情面纱,很多情况下是觉得孩子已然逝去,再对悲痛父母“苛以重刑”,近乎于残忍二次伤害。所以容易忽视了监护人监管责任缺失和悲剧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张玉霞看来,法律不应被亲情遮蔽,伦理也不能成为责任的豁免金牌。唯有在监护责任与刑事追责之间建立清晰、合理且坚定的法律桥梁,让每道防护网都不再缺位,方能为所有孩子真正撑起一片无虞的成长天空。
这起悲剧的发生与幼童处在货车视野盲区有紧密关联。那么,车辆的盲区到底有多盲?车辆盲区是指驾驶人在驾驶位置,由于视线被车体遮挡,不能观察到的部分区域。大型车因车体宽、高度高,盲区范围比一般车辆更大,行人更难规避。尤其是身高1米以下的儿童,司机坐在车内,几乎不会留意到前方有儿童,此外在转弯时,左右两侧A柱会遮挡视线,一般来说,行人尽量与大型车辆保持3米以上距离。
虽然大货车是“潜在危险源”,但监护人的责任恰恰是“隔离未成年人与危险源”。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应规定。然而,目前因父母监护不力导致儿童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被追责者却少之又少。部分监护人对幼童的看管缺乏风险认知,认为孩子短暂脱离视线不会出事。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儿童超5万,而每年的7至8月暑期,是事故发生的高峰期。溺亡、交通事故、跌落,是三大主要事故。
那么,该如何提升监护人的看管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律师张玉霞表示,暑期是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高发期,这一现象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尤其当监护人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全天候陪伴时,对孩子的安全看护与教育更显重要且亟需落实。首先,安全教育必须前置。防范性侵、溺水、校园欺凌等风险,不能仅寄希望于孩子自身的“畏惧心”。监护人必须主动、明确地向孩子传授安全知识,使其深刻理解危险行为的严重后果,具备基本的识别和规避能力。缺失这一课,孩子无异于在风险中“裸奔”。张玉霞说,未成年人安全无小事。监护人务必扛起首要责任,将看护与教育落到实处;社会各界也需协同发力,从设施完善、行为规范到公众监督、互助救援,全方位为孩子们筑牢安全防线。唯有如此,才能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童年,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编辑: | 阮丽 |
责编: | 彭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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