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陈先生与郭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四年,因不孕不育,两人于2019年11月在江苏省淮安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淮安市某医院为两人成功冷冻胚胎9枚。
然而,就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先生因工伤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很快作出工伤认定。可当郭女士强忍悲痛找到医院要求继续胚胎移植时,却遭到了拒绝。
后经诉讼,法院判决该医院继续为郭女士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女士于2020年5月5日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17日生育了孩子小泽(化名)。
小泽出生后,郭女士代他向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但社保中心认为,陈亮工亡时,小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也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类情形可享受抚恤金。因此,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小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社保中心认为小泽不是遗腹子身份这一说法,郭女士并不认同。于是她拿着决定书,再次走进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应平等保护,不因孕育方式差异而有别。小泽通过胚胎移植出生,与遗腹子一样,属于依赖职工经济供养的子女,因父亲去世失去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小泽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享受抚恤金待遇,可以每月获得一千三百多元的抚恤金直至其18岁为止。
编辑: | 钱浩明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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