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产权车位,却因车位管理费和物业公司闹起了矛盾。松江区的潘先生因拒交每月65元的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拒绝为其开通自动抬杆入库功能。最终,潘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以社区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3年,原告夫妇为儿子潘先生一家购买了涉案小区的商品房并让其实际居住。不过,到了2024年10月左右,潘先生发现,他的私家车无法顺利进入小区的地下车库。物业公司表示,潘先生的车之所以无法顺利进入地下车库,是因为他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支付车位管理费了。
潘先生表示,物业公司始终不将他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对自家产权车位的正常使用,而面对潘先生的指控,物业公司否认他们的行为妨碍了潘先生对产权车位的使用。
原来,虽然潘先生的车牌号没有录入地下车库的系统内,但物业公司表示,他们每次都会通过手动抬杆的方式,让潘先生进入地下车库。
据了解,涉案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管理费为每月65元,双方产生矛盾后,为了能自由进入地下车库,潘先生选择了以每月300元的价格向开发商租赁了一个地下车位。法庭上,潘先生除了要求自由出入地库,还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因此产生的1800元租金和临停费用5元。法庭上,潘先生还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1元的诉请。
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也进行了实地调查。法官表示,在法律上,车位管理费的缴纳并不是使用产权车位的前提条件。在物业公司的车辆管理系统当中,也设留了一个保底“设置”,也就是说,没有支付管理费的车辆号牌是可以输入系统自动抬杆的。所以在客观上,物业管理公司对潘先生使用自己的产权车位造成了一定的侵权。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主审法官也为案件双方开展调解。同时,法院还特地邀请了松江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松江区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车位管理费于业主购买房屋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相关的服务也随即开始。
“大家在入住新房前可能感受度不高,其实,物业公司在业主还没有入住前就已经开始开展了服务,包括保安、保洁、保绿等。这些服务不仅仅是针对小区的房屋,还有公共区域的车位,包括业主已经购买的产权车位。”松江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姚瑶介绍道。
同时,姚瑶也表示物业行业应以服务社区业主为主,要从方便业主的角度先把服务提供好,包括社区的通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通过做好本职工作,以优质的服务去打动业主,收取到相关费用。
承办法官也耐心向潘先生阐明,如果对物业日常管理存在异议,可以选择向管理部分投诉等方式,但权利义务应当区分对待,潘先生仍需依法缴纳车辆管理费。
法官表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往往在附件里面会有前期的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的临时性规约等相关的内容。因为当时小区业主大会还没有成立,开发商会直接先去选聘一家物业公司,它里面规定的内容会对业主在使用车位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相应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对业主是产生拘束力的。
最终,经过多方调解,潘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实现了和解。潘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结清了之前欠付的车位管理费,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将潘先生的车辆信息和产权车位进行了绑定。如今潘先生诉求的排除妨害的障碍已经不存在,于是他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编辑: | 谭悦 |
责编: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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