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朋友圈发表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这并不是开玩笑。
9月20号下午,公检法三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规定明确,今后办理刑事案件时,公检法三部门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规定同时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微博朋友圈内容涉刑案 公检法有权调取
新规一出,网络上立刻炸开了锅。作为目前最为流行的个人化的社交媒体,微信朋友圈里的内容要作为办案证据了,这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点赞的一派认为: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内容;多一条线索,就可以多一份证据,节约办案时间,尽快地抓到犯罪份子。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朋友圈中流行的微商,不少是假货、违法物品的集中贩卖者,现在明确朋友圈信息可以作为证据,这些微商就不敢大肆制假售假,到处横行了。
网友评论
事实上,微博、朋友圈帮助找人、破案的事儿近年来时有发生。今年四月,上海嘉定一健身教练,酒驾后逃逸还发朋友圈"炫耀",结果半天之后就被警察蜀黍找上门;还有重庆一个小偷,偷了手机绑定自己微信帐号乱发帖子的,也让警察蜀黍逮了个正着;还有人在朋友圈里开个微店,不停制假售假发图的,最终也是把自己送进了法网。
【视频】朋友圈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
不过,也有一些网友担心,不跟我打招呼,警察蜀黍就来我的朋友圈参观了,要是我刚好发布了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内容,怎么办呀?要是我刚好开了一些不恰当的玩笑,会不会引起误会?会不会被抓起来啊?
网友评论
等一下,先别急。警察蜀黍也很忙,不会没事就来看我们的朋友圈。
先来重申一下此次新规所限定的范围,必须是在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时;此外,也对收集、提取这类电子数据证据的方式,提出明确要求。首先,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其次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此,法律界人士方正宇认为,无需对新规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日常生活中的玩笑,一些无伤大雅的吐槽,只要不违反法律,大家依然可以愉快地在朋友圈玩耍。
放大细节 办理刑事案件时 公检法有权调取朋友圈内容
朋友圈,实际上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而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此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中明确证据类型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进一步明确手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电子数据
2015年9月1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增多,案件送达苦难,纠纷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并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此规定明确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
电子数据
而此次出台的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办案证据的一系列内容。包括了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可以说,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电子数据6
而为保证严谨性,新规还特别明确了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比如,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6
方正宇表示,随着现实生活中人们留下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案件的侦查也不能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纸面证据,此次新规的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并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方式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让公检法各级部门的操作有法可依,让整个执法流程和司法行为变得更加地规范,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公检法人员随意收集、提取个人朋友圈信息的机会,避免公职人员的不恰当行为有意无意间伤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视频】朋友圈,圈不住违法的秘密
(编辑:阴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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