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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十年 房产该如何分割?

2021-09-24 14:10:29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重庆市民李女士和前夫在2011年离了婚,然而就在离婚的当年,双方又重新生活在了一起,十年来一直没有重新领取结婚证。如今,李女士又想分手,却没那么容易。 



李女士住在江北区,她和前夫有一个女儿,如今女儿已经成年。十年前,也就是2011年,李女士和前夫由于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就在当年,两人却又重新生活在一起,不过,二人至今没有重新领取结婚证。

离婚后男方希望重新回到自己和女儿身边,于是李女士问男方拿十万元,男方给了六万。在李女士看来,前夫在十年前给的这六万元钱,是一笔所谓的情感保证金。



两人重新生活在一起的第二年,也就是2012年,李女士花45万在江北区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15万种,有6万就是当时男方拿出的钱。


接房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出力装修了房屋;房屋的按揭是每月两千多元,从2012年到2018年,是李女士在还按揭;从2018年至今,改由男方还按揭。如今,两人离婚后的同居生活刚好十年,李女士说,日子还是过不下去。



目前,二人的争议在于,十年前,男方给女方的那笔6万元的所谓保证金。男方认为房子的首付款中有六万元是自己的,随着房子升值,那笔投入也应该水涨船高。李女士则认为,这六万元是男方支付的所谓保证金,既然男方在相处过程中没有践行承诺,这笔钱就不该退还。那么,对于这六万块钱,在法律层面该如何界定呢?


律师表示,男方如果主张当时给这六万块钱是用于买房的,就需要举证。另外,从法律上讲,人身关系、感情关系是没有担保而言的,女方收的六万块钱,由于没有合法的原因,她应当返还给男方。

李女士说,她曾要求男方搬走,但被男方拒绝。律师表示,两人重新生活在一起之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由于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女方,因此,女方有权利拒绝男方进入房屋。

(素材来源:重庆新闻频道 编辑:沈佩佩)

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离婚 离婚 同居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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