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山东临沂的农村大妈杨宝花因为不满法院判罚,在执行大厅里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结果不仅被拘留15天,还被罚款10万元。
理由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
这事让大家好奇了,她到底说了什么话,以致受到如此重的处罚?
这话还得从案子本身说起,两年前她丈夫被同村村民持械打成了轻伤二级。当地法院一审判处对方拘役3个月,赔偿两万五千多元。
杨宝花认为一审判决过轻,心生不满,这才找到了承办法官理论。她承认自己当时情绪激动,嗓门很大,但没有侮辱、谩骂法官,说的最重的话也就是“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此事的争议点有二:一是,争吵没有发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并不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其次,法院对她罚款10万元,是法定上限的100倍!
再代入杨宝花的角度,她的丈夫被人打伤,获赔两万多。她表达不满,还要被拘留、被罚款10万元,这种司法处置怎么能让人服气呢?
当然,如果法院还掌握了别的事实,那就应该及时说明,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伤害法院的形象。
但不得不说的是,在这件事情里,杨宝花的几句气话,或许冒犯了法官的个人情感和职业权威,但权力的动用应该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个别人的尊严。法律在这里成了惩罚“不听话”人的工具,而不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子。
说到这儿,有网友联想起了之前同样发生在山东临沂的蛤蟆汤事件,同样是“天价罚单”。一起是发生在执法过程中,一起是在司法判决过程中,但同样都是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平正义之上。中央再三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看来真的并非老生常谈。
而一个地区类似事情接连发生,是不是也该引起重视了。
| 编辑: | 秦扬轲 |
| 责编: | 赵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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