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顾村的吴先生已经 70 岁,本应安享晚年的他,因嫂子临终前的嘱托,他一直在申请担任两位残疾侄女的监护人。这份 “临危受命” 的责任,让他跑了整整两年,但至今依然无法获得侄女的监护权。

吴先生求助媒体与法援律师。2026年3月8日,看看新闻记者和法援律师张玉霞来到了吴先生的侄女家,见到了残疾姐妹俩。两个侄女是亲姐妹,姐姐50 岁,天生脑瘫,不会说话,吃饭、上厕所都需旁人照料,一直卧床不起;妹妹42 岁,初中时患上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服药。

邻居大姐说,她和这两姐妹是多年的老邻居,她看着两姐妹出生的,最了解她们家情况。
十年前,两个侄女的父亲也就是吴先生的哥哥离世,两年前,吴先生的嫂子也突发疾病,弥留之际,嫂子拜托吴先生当两个女儿的监护人,照顾她们,吴先生答应了。
两姐妹父亲这一边的亲属 ,都同意吴先生当监护人。而母亲这一边有一个舅舅和一个小姨,舅舅也同意吴先生当监护人,还写了证明,但小姨至今没有联系上。
2024年2月20日医院给吴先生的嫂子下了病危通知书。第二天,在医院里,吴先生 、吴先生姐姐、居委会工作人员、邻居夫妇以及嫂子的弟弟当场见证,嫂子录制了委托吴先生当监护人的遗嘱监护视频。录完遗嘱视频的第2天,吴先生的嫂子就去世了。
吴先生拿着嫂子临终前录的视频,找到侄女居住地的广中路街道灵新居委,希望开监护关系证明,不料却遭到了拒绝。

居委会不愿意开监护关系证明,于是吴先生转而向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但法官告诉他,孩子18岁以后,父母就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了,而他的嫂子在生前又没有办理监护证明,所以无权指定新的监护人,不能适用民法典的29条遗嘱监护,而是适用民法典第28条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监护人必须首先取得村居委员会同意或认可。法援律师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对于居民来说,最了解他们,和他们发生最直接关联的,其实就是居村委员会。
在法官的要求下,吴先生再次来到居委会,希望居委会出具证明,但遭到居委会拒绝。拿不到居委会的证明,吴先生只能将自己递交法院的申请撤了回来。
事情拖了一年多,吴先生无奈求助媒体,接到求助后,记者与法律援助律师来到居委会求证。居委会表示,就监护权的认定,他们的统一口径是,不表态,不发表意见。这样的回答,在律师张玉霞看来,无疑是一种不作为。

就在记者和法援律师去居委会后不久,在外地办事的吴先生接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电话。居委会承诺帮吴先生办理监护权的事情,但希望他换掉法援律师且不要再让媒体介入。
3月24日晚,记者再次找到了姐妹俩居住的居委会。居委会表示他们希望媒体不要介入,是想让残疾姐妹有一个平稳的环境。工作人员承认,在与当事人的沟通的过程中,存在不足,今后会改进。

而对于吴老伯监护权认定的相关工作,居委会法律顾问随后做了说明。居委会经过调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残疾姐妹照顾较多的确实是吴老伯,这一点他们予以确认。后续如果吴老伯再提出新的监护权认定申请,居委会将会把他的照顾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考虑进去。
随后这位法律顾问表示,居委会之所以迟迟不愿对监护权问题进行表态,也是有苦衷的。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适合做监护人,目前都是居委干部凭个人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在评判,没有具体的法律操作细则指导。居委会需要有一个对于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的操作指引,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便于居委会操作。

虽然居委工作确有难度,但是本着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居委应该主动依法提供帮助。目前,张玉霞律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行为能力鉴定和监护人指定申请,后续进展看看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
| 编辑: | 钱浩明 |
| 责编: | 李姬芸 |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