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名90后年轻人小董、小沈及小戚靠家长资助,通过上海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国中介)代办赴美投资移民手续。然而,投资移民路却没有想象中顺当。当他们获悉原本50万美元投资款5年的返还期限,要延长达10年时,分别将该出国中介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移民服务合同》,共计返还中介服务费13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对小董等三人分别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投资50万美元欲移民美国
2014年1月26日、3月29日,小董、小沈及小戚三人分别与出国中介签订了合同,由中介代办前往美国投资移民签证。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委托期限及通过具体哪个项目进行移民作出约定。签约后,三人按约定各支付4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服务费。
随后,出国中介向小董他们推荐了“纽约十三期-斯坦纳影视中心扩建项目(二期)”进行投资移民的方案,该项目投资期限为5年,需投资50万美元。中介称该投资项目最终需小董、小沈及小戚三人,直接与案外人纽约市某公司进行签约。
之后,三名90后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股东认购协议。根据协议,潜在投资人已仔细审阅了私募备忘录并理解向该公司投资的性质。而在斯坦纳公司机密私募备忘录描述中,对贷款期限的表述为60个月,但如果出现尚未解决的违约事项,借款方可以选择将到期延期12个月,若再次出现尚未解决的违约事项,借款方将有权启动再一次12个月的延期……
2014年2月28日,出国中介通过邮件将该私募备忘录发给了三名90后。同年4月、9月间,小董、小沈及小戚先后向中介发邮件,以已签署的该投资项目及投资期限不可靠为由,提出解除终止合同并要求退回此前支付的服务费。
期限不符要求退回投资款
双方多次交涉均未果,小董等三人于是将中介告上法庭。小董、小沈及小戚诉称,他们的家长经该出国中介推荐,得知“纽约十三期-斯坦纳影视中心扩建项目(二期)”可以进行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及其基本情况。随后签约并一次性支付了4万元或5万元不等的服务费。之后,又与该出国中介商签署了提供的“认购协议”等。
但是,之后他们的家长从出国中介发送的关于该项目机密私募备忘录中发现,投资还款期可能超过10年,而不是先前告知的5年期限,表示对该项目有疑虑要求终止合同并退款。
因双方协商未果,他们曾于2014年4月、9月以书面信函形式,向该出国中介商正式提出终止合同和退款要求,却遭到了对方拒绝,于是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移民服务合同》;返还已给付的服务费。
法庭上该出国中介辩称,美国移民局已对斯坦纳方案作了批复,通过此项投资吸纳移民手续合法,而三名90后小董、小沈及小戚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正确。中介商认为给对方所提供的文件信息,均属准确无误没有虚假成分。
从诉讼时间看,尽管中介商之前向三名90后原告推荐的涉案项目,现已经错过了代办移民美国的时间,但仍可以推荐其他类似项目完成移民服务,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退款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这三名90后原告与该出国中介商签订的《移民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该出国中介商所推荐的涉案斯坦纳的投资移民方案,是在获得三名90后认可后,再进一步提供相应的代办服务的。现三名90后要求解除合同,认为50万美元投资期限并不是之前说过的5年,可能是10年。
但从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来看,三名90后对于该风险已知悉,在签订投资协议后也收到中介商通过邮件发送的机密私募备忘录,能证明三名90后已知晓投资期限可能10年的事实。因双方在签署《移民服务合同》中对于履行期限,选择哪个项目进行移民并无特殊约定,在三名90后原告对现行方案不满意情况下,出国中介商愿意推荐其他移民方案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妥,遂法院认定三名90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定及约定的理由。
最终,法院对小董等三人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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