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辛老伯于2025年11月去世,他有三个子女,一个大女儿,还有两个儿子。辛老伯去世后,大女儿收到了一段大儿子发来的视频。内容是辛老伯生前留下的视频遗嘱。

视频中,辛老伯口述称:“今天要立遗嘱,遗嘱内容是把我剩余手里的现金留给两个儿子,大儿子辛某乙、二儿子辛某丁,原因是两个儿子赡养我期间特别好,有个姑娘在赡养期间,赡养质量特别次、特别差,使我身体受到很大伤害,最后导致卧床不起,所以取消她的赡养(继承)资格。”除了大儿子外,在场还有五位见证人,不过他们并未面向镜头陈述自己的姓名、身份及录制时间,收到视频后,大女儿表示不服,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份视频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实无法确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首先,这份视频不符合法律关于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音像载体中“记录”其身份信息及日期的强制性、形式性要求;其次,在五名见证人中,有两个是家中长辈,属于辛老伯的第三顺位继承人,还有两位是小儿子及其女友。小儿子属于辛老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友则属于利害关系人,只剩邻居一人符合见证人资格,因此不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辛老伯留下的视频遗嘱无效。
温馨提示:录像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应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 编辑: | 钱浩明 |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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