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陆克华受贿案,对被告人陆克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陆克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4年,被告人陆克华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克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陆克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编辑: | 斯雯 |
| 责编: | 姚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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