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修订的内容中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我们邀请了公安、专家、律师来结合真实案例一一解读,教你看懂新法,守住合法权益。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呈现出链条化、技术化、跨区域化的发展趋势,已成为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破坏考试秩序的突出问题。

2021年6月5日江西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期间发生统考科目泄题事件。当晚网上出现“泄题”舆情及江西工程学院考点厕所门板书写答案的反映,江西省委、省政府成立专项调查处置工作组,公安、教育等部门介入调查。经查,南昌理工学院监考教师罗某勾结润知林公司工作人员获取考题并通过考生群传播答案,江西工程学院考点出现厕所答案现象 。润知林公司涉及81名考生作弊未遂,德诚教育公司组织151名考生抄袭厕所答案。6月15日官方通报显示,公安机关刑拘14名涉案人员,取消涉事考点下年度考试资格,151名考生成绩作废,涉事教育公司停业整顿 。最终调查确认不存在考前泄题,其他考生考试结果有效 。
2018年高考前夕,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时,重点关注利用互联网兜售各类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线索,于4月上旬发现了一条非法销售米粒耳机、橡皮短信接收器等设备的信息。民警历时20天侦查,将嫌疑人李某抓获。莒南县公安局顺线追击的同时,将此案上报,后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接受公安部统一调度和指挥。5月22日,公安部统一指挥重点省份公安机关采取联合收网行动。先期赶赴广东侦查数日的莒南县公安局专案组民警迅速行动,将掌握的5名嫌疑人在广东相继抓获,6月5日中午,又一嫌疑人落网。至此,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依法处理,大量黑科技作弊专用器材在当年高考前被收缴。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考试诚信体系的法治保障。
法条指引: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针对这一法条,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孙煜华进行详细解读:
Q: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考试作弊的规制范围上,相较于刑法有何突破?
A:其核心突破在于相较刑法显著拓宽了考试作弊的规制范围,为更全面的考试秩序治理提供了明确法律遵循。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九)》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制范围,仅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规制范围延伸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新增纳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重要考试。这类新增考试虽非法律直接规定,但关乎行业规范与公共利益,典型如护士条例规定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的注册建筑师考试等,实现了对关键领域考试作弊行为的全覆盖。
Q: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哪些维度强化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
A:第二十七条从两方面强化了对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1.完善惩戒层级,填补中轻度作弊规制空白:此前,教育法主要以取消成绩、停考等资格罚为主,刑法仅针对 “国家考试” 中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需惩戒的中轻度作弊行为缺乏直接、有效的惩戒手段。新法首次在行政法层面明确作弊行为的治安处罚标准,让这类行为有了精准规制依据,实现 “刑事-行政-行业” 惩戒的无缝衔接。
2.提升处罚刚性,填补无违法所得处罚漏洞:相较于教育法,新法处罚力度更严格。教育法对作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到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而新法弥补了 “无违法所得则缺乏对应罚款惩戒” 的漏洞,明确即便作弊行为无违法所得,只要性质严重,仍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罚款下限为1000元),通过更刚性的财产罚形成有力震慑。
Q:相较于以往侧重惩戒 “枪手” 的治理模式,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考试作弊相关责任主体的惩戒范围有何拓展?
A:本次新规的核心新增要点的是:除替考者需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外,雇佣 “枪手” 作弊的人员也将被追责。此前处罚重点多为 “枪手”,如今实现 “双向追责”,既惩处实施替考的 “枪手”,也惩戒雇佣 “枪手” 的作弊人员。
| 编辑: | 赵沁蓝 |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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