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下午三点半,武汉一大学生被室友电瓶爆燃烧伤案的民事部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整个开庭持续了将近四个小时,傍晚时分,记者在法庭外等到了杜爸爸。他表示,八名被告在法庭上依然在互相推卸责任。更令他们一家气愤的是,被告纷纷提出,因为杜家已经收到了近300万的社会捐款,因此他们不愿意再进行所谓的“双倍赔偿”,杜爸爸说:“他们整个律师都是一致的意见,就是说不能双倍赔偿,他们只是说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我说那怎么可能?我就反驳了。我说那是不可能的,多余的善款我们是会反馈给社会,但是广大网友不会为你们的事情来买单。”
杜爸爸反复强调:“多余的善款我肯定是会在孩子的治疗过后,回归社会的,社会人士捐过来的善款,我们绝对不会占为私用。”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刘竞元认为,民法上确实会有禁止获利原则,但这一原则的触发是附带条件的。“民法上确实有损益相抵原则,也就是禁止获利原则,但是它有非常严格的条件,获利和所受的损害必须是基于同一个事而发生的。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在交通事故这个损害赔偿里面,如果受害人已经从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中获得了赔偿,那么你在主张自己损害赔偿的时候,那必然是要把这一部分扣除的。”
专家表示,本案显然不能够适用禁止获利原则,也就是说,社会捐赠不应冲抵侵权责任赔偿。“一个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一个是基于对于受害者所处的目前遭遇的同情,所以完全是两个法律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下是无法抵扣的。而且我们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如果爱心捐款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者是豁免侵权人的责任,那和我们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目的,和我们的社会观念都会背道而驰的。”
编辑: | 董冰茜 |
责编: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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