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日益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之外的精神虐待明确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趋立体全面。
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桂芳芳表示,这是司法实践对立法精神的细化落实,彰显了法治进步。当前家庭暴力领域确实出现了一些新型表现形式,这一认定正是司法领域对新型违法犯罪的积极回应。她指出,反家暴法治实践的推进经历了三个关键阶段:一是理念革新,彻底打破“家暴是家事”的认知误区,明确其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二是保护范围拓展,将更多潜在受害者纳入法治保障体系;三是保护方式升级,构建起多维度的维权救济机制。这一系列变化,集中体现了我国反家暴工作的持续完善与进步。
| 编辑: | 秦扬轲 |
| 责编: | 赵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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