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影视投资逐渐成为热门投资项目。然而,因投资影视项目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多发,投资人和影视公司对簿公堂的场景屡屡出现。30万投资人鱼题材网络大电影,等了8年却连一张剧照、一句进展通知都没拿到?这样的糟心事,就真实发生在了王先生身上。

2016年5月,王先生与一家电影公司签下合同,投入30万元占股15%,参与该公司一部人鱼题材网络大电影制作。合同约定影片2016年6月30日前开机,公司负责全程制作、审查及发行,还需向王先生提供故事梗概、发行计划等资料,成片后交付剧照和音像制品。王先生如约付款,满心期待影片上映,可这一等,就是八年多。

直到2025年7月庭审,王先生未获得关于该大电影的任何进展,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被告电影公司则抗辩称,电影已经制作完成,需要等待某名导拍摄的大片上映时再进行网络同步上映。被告认为这份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落在了未约定上映期限的合同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其当事人投资电影只是兴趣使然,并非专业人士,因此对合同约定也没有细看。合同由被告起草,被告作为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理应对合同的条款更为了解。原告对电影的制作、上映的具体流程缺乏清晰认知,仅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进行了投资,因此对于具体上映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原告方强调,合同从签署到庭审,已有8年之久,这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故认为被告对于合同解除应该负有主要的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称,不同于院线电影需要广电发行权、备案审批的要求,网络大电影通过网络平台上线即可,该电影理论上可以随时上映。但由于名导电影尚未上映,该网络大电影的关注度必定不高,无法保证上映收益,这可能导致双方投资亏损,所以目前仍需要等待合适的上映时机。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并非义务履行无限期,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从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按约完成资金投入,被告虽称早已完成电影拍摄,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提供过样片、海报、剧照、故事梗概等内容,也未能证明其曾就影片发行及上映情况向原告进行过告知和沟通,故难以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商事审判庭法官程勇跃表示。
法官认为,从义务分配来看,原告依约投入资金后,由被告负责完成电影的全部拍摄、审查和发行工作,而原告在电影最终发行上映后才能实现收益。因此,即便如被告所称,涉案电影已经在2016年5月完成拍摄,但至今未能上映,被告的履行情况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从履行期限来看,案涉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案涉电影的拍摄工作并及时完成上映,应当是诚信履约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被告称案涉电影在2016年5月就已经完成拍摄,且经过网络平台审核后即可上映,但至今却仍未能上映,明显已经超过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在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投资款。电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编辑: | 钱浩明 |
| 视频编辑: | 钱浩明 |
| 责编: | 吴依娜 |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