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认为,这八条还是比较典型的,而且在行为认定上,还是比较能够清晰地去认定出来的。而且是对社会公众的权益,可能造成比较大影响的基本的八条。
“过去,实际上我们也有类似相关的一些法律,和直播带货有一些关联。但是可能在这些法律当中,我们没有专门针对这样的一种新的业态、新的模式去定义它的一些框框是在哪里。这次推出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这个领域的一些相应的行为,划定了一个更加清晰的框框,在这个框框之上,我们再可以去依照相应的的规定去进行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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