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陈阿婆行动不便,为了让她得到更好的照顾,儿女决定将陈阿婆送进医院接受专业护理服务。没想到,陈阿婆在医院摔倒后抢救无效身亡。这让儿女无法接受,将医院告上了法庭。那么,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2022年09月21日,这起案件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陈阿婆的儿女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阿婆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0多万元。
然而,在医院看来,自己已经尽到了所有的义务,并没有过错。被告律师强调,不是设施设备不合格,或者有安全隐患导致的摔倒,也没有贻误时间和不予救治,及时转到华山医院,是原告自行对老人进行插管抢救。
那么,在陈阿婆身上发生了什么呢?原来,在2020年3月,当时78岁的陈阿婆意外摔跤导致骨折,由于年事已高,医生建议保守治疗,所以,陈阿婆的孩子将她送去了事发的医院,接受专业的护理服务。
陈阿婆在住入医院前,除了骨折外,还有不少基础疾病:脑梗塞、高血压(18年病史)、极高危二型糖尿病(15年病史)、左肾切除等。
入院时,医院也对陈阿婆进行了老年人能力评估,护理等级为2级,诊疗计划为“给予康复治疗,加强肢体功能锻炼”。
本以为陈阿婆能得到更好的照顾,没想到,2021年12月29日一早,意外发生了。陈阿婆的儿女接到医院电话,说陈阿婆摔倒了。家属赶到医院后,发现陈阿婆状况不好,打了120急救电话。
陈阿婆的儿子冯先生表示:“我自己叫120到华山医院去抢救了,后来当天下午就去世了。”
医学证明书上载明为“重型颅脑损伤“,摔倒导致了颅脑损伤。陈阿婆的儿女觉得,这完全是医院没有照顾好陈阿婆,她才会摔跤的,而且在子女到医院前,医院甚至都没有对陈阿婆进行治疗,这让他们很愤怒。
但是医院认为,老人摔跤属于意外,并不是发生了事故,就一定有责任方的。
医院强调,陈阿婆入住医院,其实并不是入院治疗,而是进入医院进行护理,由护理人员照料生活起居。原告给陈阿婆选择的是一对多的护理服务,不是24小时专人照顾。
那么,陈阿婆的摔倒,是不是护工照顾不周到呢?
医院表示,即便是护工工作疏漏,这也不是自己的责任,应该把提供护工服务的公司一起作为被告。据了解,事发后,护理公司已经给了原告3万元用于处理陈阿婆的后事。
因为事发地处于监控死角,第二次开庭,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还原陈阿婆摔倒时的情况。
护工小赵表示,当天陈阿婆是在她为老人洗漱完毕后,去上厕所的时候摔跤的。
发现陈阿婆摔倒后,小赵马上呼叫值班护士。当天的值班护士是小徐,小徐赶到后,对陈阿婆进行了检查。当时陈阿婆意识清楚,也没表现出有哪里不舒服的症状,护工小赵于是离开病房,给其他老人拿早饭去了。
半小时以后,陈阿婆突然出现了呕吐的症状,医院安排了脑部检查,没想到CT显示脑出血了。
随后,医院通知了老人家属,家属赶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此时,已经是上午8:50左右,陈阿婆的子女因此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对陈阿婆进行治疗。
前两次开庭,对于事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进行了还原,在第三次开庭中,双方对于医院方究竟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表示,没有监控还原事发当时的情况,就是院方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则觉得,门口这一段路,恰恰因为涉及到老人的隐私,所以没有安装监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护工签订的护理合同是原告为了弥补自身护理能力和护理时间之不足而订立,视为家属护理的延伸,与本案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而陈阿婆对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法官表示,被告医院以老年人居多,较一般医院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医院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不足,也应当予以改进。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医院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 施亚娟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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