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开私家车接个顺风车单子,既能分摊油费、停车费,又能方便同路乘客,这样的共享出行方式越来越常见。但不少车主心里都藏着一个顾虑:自家车登记的是 “家庭自用”,要是接顺风车时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以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为由拒绝理赔?最近,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成都一起相关纠纷的判决为这一顾虑解了惑——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需向车主足额支付赔偿款。

据悉,车主万某为其自有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某工作日下班后,万某通过嘀嗒出行平台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共产生两车维修费和拖车救援费共计 4 万余元,其中 4 万余元需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然而,保险公司在受理理赔申请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顺风车行程内,车主的行为属于从事网约车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车主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属于免赔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万某对拒赔决定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搭载顺风车乘客的行程起点虽较其正常下班路线略有绕行,但事故发生地点仍处于其下班通勤行程范围内。从使用习惯来看,万某使用顺风车的时间、频率、路线及搭载乘客数量均与上下班通勤情况相互对应,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

法院生效裁判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顺风车出行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增加危险程度。根据相关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以营运为目的,需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审核;而顺风车又称拼车,是路线相同者相互选择、分摊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核心目的在于互助而非营运。从案件事实来看,万某的顺风车使用行为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客观上未增加车辆使用频率,也未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提升,不属于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万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等赔偿款 4 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人士表示,此次判决明确了顺风车的非营运属性,厘清了家用车通勤途中从事顺风车出行的保险责任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责任。而顺风车作为共享出行的重要形式,其互助分摊成本的特性与营运性网约车有本质区别,不能简单将其归为营运行为。该判决既维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公司合理界定理赔范围、规范保险条款适用提供了法律参考,也让广大有顺风车出行需求的车主吃下了 “定心丸”。
| 编辑: | 冯家琳 |
| 视频编辑: | 俞欣怡 |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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