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春节期间,单某回黑龙江省泰来县探亲,期间她得知亲戚王某腿部一直久病未愈,便向对方表示,可以帮忙治疗。

出于信任,王某于2024年4月14日独自到达单某住处治疗腿病,于当年5月17日晚死亡。
一个月后,家属报案。不久,临江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家属控告单某非法行医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尸检鉴定报告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主要为右脚坏疽破裂致使真菌侵入血液并感染,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
之后,家属向法院起诉。2025年6月9日,法院以单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移送临江市公安局,临江市公安局拒绝接收案件。
死者家属认为,单某所谓的治疗就是用手或脚,对死者的腿部进行撵、擀、挤压等方式进行所谓的按摩。事前未对死者腿部的疾病进行充分、谨慎的了解,致使死者的右脚脚背处形成脓肿,并在无任何合理且专业的消毒措施和器具的情况下,将该脓肿挤破,而脓肿的破裂致使真菌进入血液并感染正是死者直接的死亡原因。因此,单某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本应到正规医院进行诊疗,由于轻信单某,最终导致右足坏疽、感染,微生物及其毒素入血形成脓毒症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在单某无法为其治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前往医院诊治,其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单某本没有行医资格,本不应给王某进行治疗,在王某右脚脚背处形成脓肿,未能进行专业消毒措施的情况下将该脓肿挤破,脓肿破裂致使真菌进入血液并感染最终导致对方死亡,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单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7万元。
| 编辑: | 俞欣怡 |
| 视频编辑: | 赵沁蓝 |
| 责编: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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