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行时,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其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孙某某劝阻持续加速行驶。行驶一段距离后,廖某宇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胡某某(男,殁年不满1岁,由胡某抱在怀中)一家三口,随即踩刹车并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辆速度极快,仍撞击到三名被害人,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其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该判决未达到家属的预期,家属不认可此判决结果,下一步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抗诉。
| 编辑: | 朱声波 |
| 责编: | 赵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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