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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3月起实施“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 购房政策

时讯

2019-01-14 10:46:06 中证网记者  董添

1月14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东莞市住建局联合东莞市工商局联合发了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提出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东莞市住建局房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认购书将在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广实施。截至目前,东莞是国内唯一正式出台“无理由退定”政策的城市。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发现,2018年4月18日,东莞市住建局联合东莞市工商局发布的《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无理由退定”的政策。其中,“无理由退定”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不含签订当日)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退定。第二,认购书签订后,遇到政策改变导致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按照原有政策条件购房,要求解除本认购书的,可退定。第三,房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企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第四,房企“一房两卖”的,房企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退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购房者就不得以不了解相关购房、贷款政策或不了解项目情况为由拒绝履行该认购书。另外,出售方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该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出售方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认购书签订后因政策改变导致购房者或购房者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按照原有政策条件购房,要求解除本认购书的,出售方应当同意解除,并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购房者。如果出售方在购房者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售方也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东莞在全国范围内首推无理由退房,将住房当作商品供给环节,把买房当作一种消费行为,纳入保护,有利于买房人的消费者权益。在买房环节,通常会有定金、排卡费等不合理环节,通常会导致一些矛盾,这个规定的出台,对于消解买房中的矛盾有一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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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购房无理由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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