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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说好了房子留给女儿 结果他后悔了...

2019-05-09 09:25:13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离婚时,男子将自己名下一套按揭的房产赠与女儿,女儿归妻子抚养,并签订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协议,然而,前妻要求男子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时,男子又以多种理由,认为赠与行为无效,拒绝办理过户。前段时间,海安法院墩头法庭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       



原告小雨今年三岁,是被告李某和王某的婚生女,2018年5月,李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雨的抚养权归王某,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小雨,未还清的房贷由李某继续归还,直到还清为止。


原告提出两个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产赠予的合同有效,同时要求立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据了解,这套房产是李某在婚前购买的,自己支付了首付,其余房款由李某和他父亲共同向银行贷款,债权数额63万元,日期从2011年3月至2031年3月,共计二十年,同时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



李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女儿所有,但这个房子所涉的贷款由他个人归还,他认为显失公平。其次,他认为这个房子是自己在婚前跟自己的父亲共同出资购买的 ,应该是他和父亲的共同财产,自己一个人单独把这个房子处分给自己女儿的话涉及了第三人的利益,他说自己没有权利来处分,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据了解,截至2018年10月,这套房屋还欠本息合计48万多元未归还,李某认为,如果赠与条款有效,由于房屋有抵押贷款,不具备过户条件。


吕庭长认为,虽然房屋是被告与父亲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但是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此外,由于房屋还有按揭贷款,在贷款没有归还之前,不具备过户条件。


最终法院判定这个赠予合同的条款有效,但是不具备过户的条件,驳回了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只有等按揭贷款全部还清了,或者是这个受赠人代为归还了,才可以过户。


(视频来源:南通新闻 记者:袁丹丹  徐蔚 编辑:沈佩佩)

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离婚房产纠纷女儿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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