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继承人逝者身后事怎么办?此前,虹口区46岁蒋女士因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突发脑溢血不幸离世,引发社会对于意定监护、遗嘱等问题的广泛关注。近日,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对无继承人逝者的丧事办理、丧事费用优先支付等事项作出明确规范。
所谓“无继承人逝者”,是指离世后既没有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的逝者。上海市民政部门解释,这类人的遗产将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按照新规,民政部门不能直接接手,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指定后方可履职。长期照顾逝者的亲友、垫付丧葬费的人员或逝者的债权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
律师严嫣补充说明称,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同时这些财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因此,遗产管理人并非遗产的拥有者,而只是一个管理者。
针对无继承人逝者的丧事办理,上海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基层社会事务处)副处长应晶晶解释,丧事承办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
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引》,逝者的近亲属为丧事承办人;若近亲属愿意承办,也可担任。如果逝者没有亲属,则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担任丧事承办人。
办丧事涉及联系殡仪馆、购买丧葬用品、办理火化、寄存安葬等费用。新规明确,若逝者曾参加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事承办人可到逝者户籍地的社保中心申领丧葬补助金。
如果丧葬费用超过补助金,且逝者留有遗产,丧事承办人可向遗产管理人申请从遗产中补齐超额部分。双方协商一致且遗产足够支付的,优先从遗产中列支;若协商不成,承办人可向法院起诉,按判决结果结算。
新规特别明确,债权人不得直接向民政部门主张债权。须待法院正式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
| 编辑: | 张蕴昆 |
| 责编: | 周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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