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释》明确,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实践中,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最高法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夫妻发生矛盾,冲突激烈时,有时会失去理智,甚至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利益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编辑: | 王一鸣 |
责编: | 冷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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