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公司安排赴外地培训,陈女士被降薪调岗,后因心脏不适请病假一个半月,又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并且没有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劳动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5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女士在某婚庆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去年6月,公司安排陈女士去总部大庆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培训,陈女士拒绝后,公司把陈女士降薪调岗到销售顾问岗位。之后,陈女士由于心脏不适,去医院看病,持续请了近一个半月的病假。

陈女士说,在之前工作的半年里,她频繁发生心绞痛,但都没去就医,查出来心肌桥后就一直在请病假,公司在8月初的时候,给她开了旷工通知,让她到岗,由于她没有到岗就被开除了。
公司怀疑陈女士对调岗不满,存在泡病假的嫌疑,此外,公司认为陈女士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提交三甲医院的病假单,而是提交了二甲医院的病假单,不符合规定,于是对陈女士做出开除的处理,并且拒绝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裁决,公司应当支付陈女士病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对此,陈女士表示,自己为了方便,因此选择在家附近的二甲医院就医,这些病假单由不同医生开具,是真实有效的,可以证明她的病情。此外,她也依据公司要求在人事的陪同下去三甲医院复查,复查结果维持了原治疗方案。然而,复查结束后,一名自称老板朋友的陌生人来到医院,试图带走她的病历。

陈女士告诉记者:“我要走的时候,人事让我等一个人过来,然后来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她也不愿意出示身份证,也不愿意说她是谁,就要把我所有的证件以及病历全部拿走,再去做所谓的专家检查。”
那么,陈女士可以享有病假工资待遇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呢?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以病假单非三甲医院出具、不符合要求为由,认为陈女士构成旷工,缺乏依据,应当按照病假单给予陈女士病假待遇,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璐表示,所有的病假单是由二甲医院对应的科室、多名医生分别出具的,医院也向法院回函确认了病假单的真实性及相应的诊断依据。公司确实有要去三甲医院复查的规定,劳动者也配合公司去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了复查,三甲医院作出的诊断是维持原治疗方案。在劳动者提交二甲医院的病假单时,公司人事并没有及时提出一定要让她在三甲医院重新开具,事后又以她没有三甲医院的病假单为由,认定二甲医院的病假单无效,是缺乏依据的。
法官同时认为,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复核时,在医院选择、检查项目、复核次数等方面也应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过度增加劳动者就医负担。
| 编辑: | 谭悦 |
| 视频编辑: | 潘文婷 |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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