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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性侵案家教不服判决欲上诉 辩称两人师生恋

时讯

2017-12-27 08:18:46 新京报


“名师”家教性侵女生获刑并从业禁止5年


法院一审认定邹明武在教学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同时判决“从业禁止”5年,系北京首例


家长花费16万请来的“名师家教”邹明武,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昨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也是首例对被害人及家属在庭审及宣判环节全程采用视频保护的案件。


受害者“不露脸”指证性侵家教


“受害人,你能听清吗?”昨日上午开庭前,主审法官通过法庭麦克风,对在法庭旁另一房间内的小娜(化名)说道。


小娜是17岁的高二学生。因遭受家教老师邹明武的多次强奸、猥亵,她在父母陪伴下,前往法院参与庭审与昨天的宣判。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采取现在的方式。”法官表示,一方面,受害人可以通过语音向法庭传达意见;另一方面,“不露脸”也确保她今后的学习生活不会受到更多影响。


检方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邹明武为小娜就读的某中学数学任课老师。2016年9月辞职后,任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临时代课老师。


2015年10月,邹明武受雇为小娜的家教老师。2016年3月至案发时,他在自家以及小娜家中,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先后四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强行亲吻、抚摸,进行猥亵。


“他的教学业务一直很不错,这也让家里决定请他做家教。”小娜说,补课一周一次,但寒暑假几乎每天都有课,自己学习成绩因为补课有了一定提高。但老师对她动手动脚,刚开始是小动作,到2016年4月,老师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并威胁她不能讲。


之后,她多次暗示父母,不想继续上家教的课,“但他们以为是我抵触学习,一直没换老师。”


无奈之下,小娜一再坚持,让家人在她补习的房间安装摄像头。


监控视频记录下邹明武猥亵小娜的全过程,此后她告知父母被强奸和猥亵的事实。


“名师”家教受审否认指控


今年39岁的邹明武,曾被评为“一级教师”及“区级骨干教师”。


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12月事发,他共为小娜补习了14个月的功课。费用为700元/小时,每周一次(2小时),寒假每天一次,暑假隔天一次。


“一共给了他16万元的课时费,谁能想到名校教师会做出这种事情?”小娜父亲愤怒地说。


法院审理查明,作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邹明武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手段猥亵,并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但邹明武一直不认罪,他认为自己与小娜是“师生恋”关系。此外他表示,案子曝光对自己家庭影响颇大,女儿因此不能在北京读书。


庭审期间,邹明武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也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


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认为,邹明武虽称与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暧昧语句;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又主动提出安装监控,后告知父母被强奸和猥亵。


此外,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第一次被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的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佐证。但邹明武却称不知是否有胎记,辩解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认为,邹明武称是在小娜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但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其亲吻、抚摸都有躲闪,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 判决


被判12年半 邹明武不服要上诉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未成年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便利,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


法院以强奸罪一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同时禁止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法官宣判的话音刚落,邹明武立即大声说:“我要上诉!”


“你认为判决有什么问题?”面对法庭内媒体的提问,邹明武眼皮不抬,直视前方说“问题很多”。但他不肯详细说明,表示要将一切留在上诉中说。


小娜的父亲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他说,在案发后一年的时间里,家人也帮助小娜做过心理辅导,目前小娜情况趋于稳定,已回归校园。


另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在案发前,就邹明武所收取受害女生家长的补课费16万元,其在案发后以课程已经进行完毕为由,没有进行退还。


■ 追访


“从业禁止”最高5年 公安来监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是北京市第一个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采用“从业禁止”的案件。对于12年6个月的刑期以及“从业禁止”的处罚,法院的判罚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该意见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同时,该意见也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以及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主审法官秦硕表示,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职业的从业者,当他们犯了侵害了未成年权益案件的时候,法律针对这类人群在刑满释放后,在就业上做出禁止性规定。这其中主要是教师以及培训机构人员,法律规定他们在刑满之后,不得再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业。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相关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业的规定,规定从业禁止的最高时间是5年。


一旦被告人刑满释放,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拒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来处理,情节严重则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被告人的从业禁止,一般由公安机关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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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性侵家教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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