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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拟规定:核电厂选址等事项应征求公众意见

时讯

2016-09-19 16:05:26 中国新闻网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中规定,核电厂建设需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核电厂的选址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对中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送审稿中明确,国家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行准入制度。

送审稿规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并且需具备相应规定的条件。

关于核电厂建设方面的问题,送审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初步完成可研阶段技术论证,满足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要求。申请文件应包括厂址条件、建设规模、建设计划、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关于核电厂运行与退役方面的问题,送审稿规定,核电项目公司可以自主运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化的核电运行公司运行。

送审稿规定,核电厂运行应当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受委托的专业化核电运行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运行责任。同时,需要执行持证上岗、运行报告制度、运行评估制度。

关于核电厂的上网电价,送审稿明确,国家鼓励新建核电机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上网电价;无法通过市场形成价格的,执行核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在核损害赔偿方面,送审稿规定,核电厂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其责任认定及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核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核损害赔偿保险办法另行制定。核电项目公司应购买核损害赔偿保险。

在核电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送审稿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与核电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复。

对下列事项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一)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核电厂的选址;

(三)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送审稿规定,对于意见的采纳或不采纳应当及时答复,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或者相关的文件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送审稿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规建设处罚、违规运行处罚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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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电厂 选址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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