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霍山“一业主私挖近300平方米地下室,导致楼内32户房屋开裂”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当地最新通报说,7月3日,景秀蓝湾小区业主黄某松未经报备许可,违规在其购买的门面房开挖地下室。接到举报后,当地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普查、基础加固、结构安全鉴定、案件调查等工作。涉案业主已在上月19日被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上月1日,房屋基础加固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目前,房屋结构安全各项监测数据都在正常值范围之内。下一步,当地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持续检测房屋安全。
昨天下午,记者走访涉事现场看到,商铺被挖区域已被混凝土回填至地面,铁皮围挡遮住了涉事区域。而业主家中及楼栋天台墙上不同程度的裂缝,令人触目惊心。
3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被偷摸“掘地三尺”直逼楼体根基,直接造成住宅墙体开裂。涉事的景秀蓝湾小区主要由洋房和别墅组成,临街建有一排两层高的商铺。有业主介绍,从今年7月开始,涉事商铺就开始出现噪音。
小区业主李女士介绍,地下室挖了两个多月,白天用挖机在里面挖,下半夜偷偷地把一车车的土往外运,施工期间全部用3米多高的围栏围着,施工时就把门锁起来。挖得最深的有4.3米,已经挖到承台下面,承重墙肯定被破坏了。
8月中旬,有业主拉开施工商铺门口的围栏,发现包括鑫钰工程公司2间商铺在内的6间商铺,地面被挖出数米深的地下室。而小区别墅业主黄某松,正是多间临街商铺的业主。
有鉴定报告显示,楼栋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su级,“地基稳定性已不满足标准要求”。 住在顶楼9楼的包女士说,家里就没有一面墙是完整的,开裂的缝隙有横向的、纵向的、八字形的,有些已经渗水了。
而物业却认为,施工的是小区业主,物业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只能向城管局上报。与此同时,霍山县住建局局长介绍,现在已经完成了整改加固,房屋结构安全等级在加固之前是Csu级,加固完成之后的鉴定报告,要等三个月才能出来。
目前,受损房屋已经加固,那么后续安全性能得到保障吗?其他业主的损失谁来赔偿?这起事件中,物业推诿说,自身没有执法权,无法阻拦,这是不是真的?
律师宋安成表示,破坏承重结构影响到房屋的安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判3到10年以下的刑期。后续房屋加固,必须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做加固方案,原则上可以保证安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业主损失更像是间接损失,可能以后租赁和销售会受到影响,这方面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而在中国,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原则上要有实际损失才会赔偿。比如说墙上的裂缝,找施工单位修好花了1万、2万元,这样的被认为是直接损失,是可以获赔的。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违章搭建等违规行为,确实负有劝阻和上报的义务。但现在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在管理上是失职的。而物业公司不作为的话,更多负的是民事责任。比如,业主需要赔偿,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补充责任。
另外,有一些地方规定了政府对物业公司处罚权。像上海就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显示,物业公司24小时内没有发现并上报违建、破坏承重结构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处以5千到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提醒,私挖地下室属于随意拆改楼体结构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会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说到随意拆改楼体结构,尤其典型的就是拆改承重墙,这不仅直接破坏和削弱承重墙的承载能力,也会影响楼房结构的完整性和抗震性,导致邻近墙体超重负荷,墙体开裂、倾斜,大大缩短楼体的寿命。
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还包括:在门口的对面墙开洞打造鞋柜、变换门洞位置、开凿厨房和卫生间承重墙放置家电或洗漱用品、拆除连接阳台的承重墙等。
哪怕是非承重墙体存在特定情况需要拆除,也应该经过专业评估和审批。因为非承重墙并非不承重,也属于抗震墙的范畴。
而乱接管线、擅自改动、封闭房屋原来的水、电、气、暖等设施,也都可能让楼体“伤筋动骨”。
此外,在屋顶露台上随意搭建,除了禁不起强风侵袭存在高空坠物隐患外,也会加大楼体载荷,平添楼体沉降风险。还有封闭阳台等形式,因为封堵部分不能与原有结构融为一体,容易开裂、分离、脱落,形成安全隐患。
无独有偶,上海虹口此前有两名男子野蛮装修,私拆承重墙,擅挖地下室,甚至导致周围房屋都变成了“危房”,大批居民被迫转移安置。最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业主季某、施工方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姜某在六个月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正如判例所示,“野蛮装修”是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擅自拆改承重墙,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民事上,侵害同楼栋业主权益,需要赔偿房屋修护费、安置费、损失费等;行政上,会因违反当地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而遭受罚款等处罚;刑事上,如果行为造成“现实危险”,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而要是在人口密集处私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于安徽霍山的这起案例,私挖地下室的行为是构成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会造成“现实危险”,或者是否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私挖300平方米的地下室并不是一个小工程,为什么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管?为什么类似事件反复发生?怎样才能真正扎紧监管的篱笆、筑牢法律的围墙?律师宋安成指出,立法层面还需要有所跟进,公共安全无小事,政府应该牵头加强立法和监管,而物业和城管也必须加强执法,业主本身更需要主动认识到违法违规“暴改”的危害性。公共安全,人人有责,每一环都不能“掉链子”。
编辑: | 陈昱卉 翟静 |
责编: | 严相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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