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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布 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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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2:13:46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点击查看全文:《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编辑: 周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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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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