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网络热议的“警车上下来3人未穿警服牵着宠物狗”一事,在相关地方的两级公安均对媒体“拒绝回应”之后,16日凌晨1点10分,以情况通报的方式迎来了处理结果。这份通报由承德市围场县公安局发布,确认涉事辅警时某存在“警车私用”的违规行为,已依纪依规解除其劳动关系。

通报显示:12月11日,围场县河西派出所辅警时某因公驾驶警车前往承德市区,时某的母亲和妻子搭车同行。时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务用车和警车管理相关规定,已依纪依规对时某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并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事件起源于一则网络爆料。网民发布的视频显示,一辆车牌为“冀H1288警”的警车停靠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文博天合园5号楼附近,驾驶员与两名女子下车后径直走进一家水果店,三人均未穿警服,其中一人还牵着一只宠物狗。

12月15日,承德县公安局督察部门回应称,已接到相关投诉,调查发现该车辆属于围场县公安局,不由该局管理。记者随后分别就此事致电围场县公安局及承德市公安局,但相关工作人员均拒绝回应。
警车私用、公车私用,是备受公众关注的议题。公开报道显示,仅今年以来,就至少有3起相关事件引发关注和热议。最近的一起发生在11月,河南漯河一村民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有人“开着公务车上坟”。但根据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回应,实际情况是该局工作人员在执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再往前追溯3个月,有网民举报称,发现一法院车辆停在内蒙古草原上,还有人下车拍照。对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该局干警当天去内蒙古海拉尔执行任务,中途休息时顺便帮助游客拍了个照。
这两起事件看来都是误会,但在9月份的广东英德,被网民投诉的“开警车逛山姆超市购物”事件中,确实存在着公车私用的情况。这也表明,公众对于“公车使用正当性”的关心,并不是毫无根据。公众不是不让用公车,而是怕公车被私用、被滥用。而官方的迅速回应,既展示了公众监督的力量,也体现了相关部门回应舆论的效率和透明度。
那么,警车的使用,应该遵循什么规定?辅警单独驾驶警车出行,合规吗?
记者梳理发现,根据公安部最新修改的《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该规定将于今年12月29日起正式施行,而此前的相关规定中,因辅警无独立执法权,而无权驾驶警车。

规定同时明确,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的,可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此外,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事实上,在新修改的规定出台前,基于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等现实情况,不少地方都曾出台“辅警管理条例”,例如:新疆、江苏、广东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警车私用、公车私用的边界常常引发争议,如公务期间顺便处理私人事务、下班后未归还公车、公车用于非公务性质的集体活动等。在进一步的管理上,也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监管技术存局限,处罚标准模糊等执法难点。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此次发生在河北的案例中,当地公安部门最初并未对公众质疑作出有效回应,而是在网络舆情发酵后才被动发布通报,这也暴露出基层单位在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上的短板。公众更为关注的,其实是事件背后的深层问题:公车私用究竟是偶发个案,还是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相关制度是否形同虚设?这些问题不应被回避,而需通过透明、详实的调查予以正面回应。
马亮同时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当地部门在舆情压力下迅速辞退涉事辅警,虽体现了问责态度,但也容易陷入“不出事不处理、一出事就重罚”的极端模式。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难以持续,也不利于建立稳定、可预期的管理秩序。公众真正期待的,是政府部门能够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的高效治理——在日常中严格执行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及时披露、依法依规处理,既维护纪律权威,也保障程序公正,从而重建并巩固社会信任。
| 编辑: | 陈昱卉 翟静 |
| 责编: | 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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